。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或利用涂改.失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无效、占用土地为非法占地、非法占地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由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退回 在各县.市、城市规划区的。由当地县,市 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退回。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无偿拆除或没收,第五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属违法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 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土建造价3、10。的罚款,在市辖各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由当地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当地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土建造价3.10、的罚款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1。占压道路红线的 2,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3,占压广场 公共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地下管线。防洪排水设施的 4,危害城市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城市面貌的 5.破坏具有历史意义 革命纪念意义 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的.6 其他妨碍城市发展,影响城市功能协调的 第五十六条受到停止建设或拆除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等处罚决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继续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等予以查封并拆除继续施工部分.拒绝,阻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行任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当事人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八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自己或下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城市规划或不适当的。应立即通知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尽快予以纠正,颁发许可证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者.施工者的损失应予赔偿.第五十九条对越权审批的建设工程 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所发证件,其建设工程按违法建设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越权审批单位承担,并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依法行使职权,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收受贿赂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