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 其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下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由证书和附件组成,附件与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批准文件 建设用地证件向项目所在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建设申请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确认符合城市规划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经原批准单位现场验线后、方可正式施工,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请原批准单位同意 并办理变更手续,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仍未开始施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许可证自行失效、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权限、一 在市主管区域内的建设工程 包括临时建设工程、下同。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 市主管区域外,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在两千平方米,不含两千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 由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面积在两千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由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其它各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由各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居民点建设.应向当地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十七条临街建设住宅楼,临街面不准设置楼梯出入口,化粪池和垃圾道、临街围墙应力求低矮通透,美观大方并配置绿化,第三十八条凡临城市道路的建设项目.必须退离道路红线。具体规定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执行,第三十九条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通风、消防、抗震,卫生 交通.绿化 管线敷设等有关规定,即国家颁布的 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执行、并根据我市实际和旧城改造的具体情况规定为 一,南北朝向平行布置的条式住宅楼,其间距按南侧建筑总高度的1。1、3至1,1 5控制.不得少于1 1,3,老城区改造.建筑间距不得少于1,1,2,建筑总高度计算标准、以北邻建筑物室内地坪为准至修建房屋的檐部最高点,二 南北向道路临街改造时.建筑物北山墙以北不考虑日照间距。第四十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在使用过程中需要改变原批准的使用性质和建筑物外形外貌的、或因建设工程的出让,转让改变原批准使用性质的。须经原规划批准单位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三资 企业项目。需要进行建设的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一条临时性建筑物使用期限为两年 建成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其它设施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满前拆除,在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或影响正式建设施工时,应无条件拆除,因特殊原因,确需延期使用的,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建设和其他正式建筑施工的前提下。在使用期满前两个月,向原批准单位申请延期使用,经批准后 办理延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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