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其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下同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证书和附件组成、附件与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证件向项目所在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建设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确认符合城市规划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经原批准单位现场验线后、方可正式施工,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请原批准单位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仍未开始施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权限。一、在市主管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包括临时建设工程、下同、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市主管区域外,城市规划区内 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在两千平方米、不含两千平方米 以下的建设工程 由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面积在两千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由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其它各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 由各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居民点建设.应向当地县.市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十七条临街建设住宅楼,临街面不准设置楼梯出入口、化粪池和垃圾道、临街围墙应力求低矮通透.美观大方并配置绿化、第三十八条凡临城市道路的建设项目.必须退离道路红线,具体规定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执行.第三十九条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通风,消防 抗震.卫生、交通,绿化 管线敷设等有关规定 即国家颁布的 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执行。并根据我市实际和旧城改造的具体情况规定为。一,南北朝向平行布置的条式住宅楼。其间距按南侧建筑总高度的1.1 3至1.1 5控制,不得少于1,1。3。老城区改造,建筑间距不得少于1 1,2,建筑总高度计算标准,以北邻建筑物室内地坪为准至修建房屋的檐部最高点,二,南北向道路临街改造时.建筑物北山墙以北不考虑日照间距、第四十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在使用过程中需要改变原批准的使用性质和建筑物外形外貌的,或因建设工程的出让、转让改变原批准使用性质的。须经原规划批准单位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三资 企业项目 需要进行建设的,按照国家 省,市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一条临时性建筑物使用期限为两年,建成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其它设施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满前拆除,在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或影响正式建设施工时 应无条件拆除,因特殊原因 确需延期使用的 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建设和其他正式建筑施工的前提下 在使用期满前两个月。向原批准单位申请延期使用,经批准后,办理延期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