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其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下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证书和附件组成.附件与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批准文件 建设用地证件向项目所在市。县.市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建设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确认符合城市规划的。核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经原批准单位现场验线后 方可正式施工,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报请原批准单位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仍未开始施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许可证自行失效、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权限.一。在市主管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包括临时建设工程.下同.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市主管区域外,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在两千平方米.不含两千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由县 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面积在两千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由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其它各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由各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居民点建设 应向当地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十七条临街建设住宅楼,临街面不准设置楼梯出入口,化粪池和垃圾道 临街围墙应力求低矮通透 美观大方并配置绿化 第三十八条凡临城市道路的建设项目,必须退离道路红线,具体规定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执行、第三十九条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通风,消防、抗震,卫生.交通。绿化 管线敷设等有关规定,即国家颁布的 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执行,并根据我市实际和旧城改造的具体情况规定为、一,南北朝向平行布置的条式住宅楼.其间距按南侧建筑总高度的1。1。3至1.1、5控制.不得少于1 1,3、老城区改造,建筑间距不得少于1.1 2、建筑总高度计算标准 以北邻建筑物室内地坪为准至修建房屋的檐部最高点 二,南北向道路临街改造时 建筑物北山墙以北不考虑日照间距、第四十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在使用过程中需要改变原批准的使用性质和建筑物外形外貌的。或因建设工程的出让 转让改变原批准使用性质的,须经原规划批准单位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三资,企业项目 需要进行建设的.按照国家 省,市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一条临时性建筑物使用期限为两年。建成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其它设施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满前拆除,在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或影响正式建设施工时 应无条件拆除、因特殊原因、确需延期使用的。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建设和其他正式建筑施工的前提下。在使用期满前两个月 向原批准单位申请延期使用.经批准后。办理延期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