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其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下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证书和附件组成。附件与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证件向项目所在市、县、市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建设申请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施工图纸 确认符合城市规划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经原批准单位现场验线后.方可正式施工、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请原批准单位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仍未开始施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许可证自行失效,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权限、一.在市主管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包括临时建设工程、下同,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市主管区域外,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在两千平方米,不含两千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由县 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面积在两千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由县 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其它各县,市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由各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居民点建设,应向当地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十七条临街建设住宅楼,临街面不准设置楼梯出入口,化粪池和垃圾道.临街围墙应力求低矮通透 美观大方并配置绿化。第三十八条凡临城市道路的建设项目.必须退离道路红线.具体规定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执行,第三十九条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通风,消防.抗震。卫生,交通,绿化 管线敷设等有关规定。即国家颁布的,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执行。并根据我市实际和旧城改造的具体情况规定为.一.南北朝向平行布置的条式住宅楼,其间距按南侧建筑总高度的1,1.3至1。1。5控制 不得少于1。1、3 老城区改造.建筑间距不得少于1,1、2.建筑总高度计算标准 以北邻建筑物室内地坪为准至修建房屋的檐部最高点 二,南北向道路临街改造时,建筑物北山墙以北不考虑日照间距,第四十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在使用过程中需要改变原批准的使用性质和建筑物外形外貌的,或因建设工程的出让。转让改变原批准使用性质的、须经原规划批准单位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三资,企业项目,需要进行建设的、按照国家 省.市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一条临时性建筑物使用期限为两年,建成的临时性建筑物 构筑物.管线和其它设施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满前拆除.在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或影响正式建设施工时,应无条件拆除、因特殊原因 确需延期使用的、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建设和其他正式建筑施工的前提下,在使用期满前两个月.向原批准单位申请延期使用,经批准后、办理延期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