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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其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下同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证书和附件组成 附件与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证件向项目所在市 县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建设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确认符合城市规划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经原批准单位现场验线后.方可正式施工,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请原批准单位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仍未开始施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许可证自行失效,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权限.一,在市主管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包括临时建设工程,下同 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 市主管区域外,城市规划区内 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在两千平方米,不含两千平方米 以下的建设工程、由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面积在两千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 由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其它各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由各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居民点建设 应向当地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临街建设住宅楼.临街面不准设置楼梯出入口,化粪池和垃圾道 临街围墙应力求低矮通透、美观大方并配置绿化 第三十八条凡临城市道路的建设项目。必须退离道路红线,具体规定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执行、第三十九条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 通风 消防,抗震。卫生 交通、绿化。管线敷设等有关规定.即国家颁布的.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执行 并根据我市实际和旧城改造的具体情况规定为、一、南北朝向平行布置的条式住宅楼、其间距按南侧建筑总高度的1,1、3至1,1.5控制.不得少于1.1,3.老城区改造、建筑间距不得少于1,1.2、建筑总高度计算标准.以北邻建筑物室内地坪为准至修建房屋的檐部最高点.二。南北向道路临街改造时、建筑物北山墙以北不考虑日照间距,第四十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在使用过程中需要改变原批准的使用性质和建筑物外形外貌的,或因建设工程的出让、转让改变原批准使用性质的、须经原规划批准单位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三资。企业项目,需要进行建设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一条临时性建筑物使用期限为两年,建成的临时性建筑物 构筑物 管线和其它设施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满前拆除。在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或影响正式建设施工时 应无条件拆除 因特殊原因,确需延期使用的,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建设和其他正式建筑施工的前提下,在使用期满前两个月、向原批准单位申请延期使用、经批准后,办理延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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