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 其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下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证书和附件组成,附件与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证件向项目所在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建设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图纸 确认符合城市规划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经原批准单位现场验线后。方可正式施工、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请原批准单位同意 并办理变更手续,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后、六个月仍未开始施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许可证自行失效.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权限 一,在市主管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包括临时建设工程.下同 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 市主管区域外。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 建筑面积在两千平方米,不含两千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由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面积在两千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由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 其它各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由各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居民点建设。应向当地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十七条临街建设住宅楼、临街面不准设置楼梯出入口,化粪池和垃圾道、临街围墙应力求低矮通透 美观大方并配置绿化 第三十八条凡临城市道路的建设项目 必须退离道路红线,具体规定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执行。第三十九条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通风,消防.抗震,卫生。交通.绿化.管线敷设等有关规定,即国家颁布的.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执行、并根据我市实际和旧城改造的具体情况规定为,一、南北朝向平行布置的条式住宅楼.其间距按南侧建筑总高度的1.1,3至1.1.5控制 不得少于1,1,3、老城区改造.建筑间距不得少于1.1。2,建筑总高度计算标准 以北邻建筑物室内地坪为准至修建房屋的檐部最高点。二 南北向道路临街改造时、建筑物北山墙以北不考虑日照间距。第四十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在使用过程中需要改变原批准的使用性质和建筑物外形外貌的,或因建设工程的出让、转让改变原批准使用性质的、须经原规划批准单位同意 并办理有关手续 三资,企业项目,需要进行建设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一条临时性建筑物使用期限为两年,建成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其它设施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满前拆除,在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或影响正式建设施工时。应无条件拆除.因特殊原因.确需延期使用的。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建设和其他正式建筑施工的前提下,在使用期满前两个月,向原批准单位申请延期使用 经批准后。办理延期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