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其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包括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下同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证书和附件组成 附件与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批准文件 建设用地证件向项目所在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建设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确认符合城市规划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经原批准单位现场验线后,方可正式施工,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定内容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请原批准单位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领取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仍未开始施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许可证自行失效,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权限、一、在市主管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包括临时建设工程。下同。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市主管区域外、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在两千平方米。不含两千平方米 以下的建设工程,由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面积在两千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由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其它各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由各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居民点建设。应向当地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十七条临街建设住宅楼.临街面不准设置楼梯出入口,化粪池和垃圾道,临街围墙应力求低矮通透,美观大方并配置绿化、第三十八条凡临城市道路的建设项目、必须退离道路红线、具体规定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执行,第三十九条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通风,消防。抗震、卫生,交通,绿化,管线敷设等有关规定、即国家颁布的.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执行,并根据我市实际和旧城改造的具体情况规定为 一,南北朝向平行布置的条式住宅楼。其间距按南侧建筑总高度的1,1.3至1、1 5控制 不得少于1,1,3,老城区改造,建筑间距不得少于1,1、2,建筑总高度计算标准。以北邻建筑物室内地坪为准至修建房屋的檐部最高点.二 南北向道路临街改造时,建筑物北山墙以北不考虑日照间距,第四十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在使用过程中需要改变原批准的使用性质和建筑物外形外貌的,或因建设工程的出让 转让改变原批准使用性质的,须经原规划批准单位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三资、企业项目。需要进行建设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一条临时性建筑物使用期限为两年,建成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其它设施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满前拆除,在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或影响正式建设施工时,应无条件拆除,因特殊原因、确需延期使用的。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建设和其他正式建筑施工的前提下、在使用期满前两个月、向原批准单位申请延期使用,经批准后,办理延期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