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私有住房建设规划管理第四十七条在市主管区域内 私人建住房.必须按照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 详细规划,安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老城区改造规划要求建设、凡纳入近期统一改造范围的私人住房.只准维修.翻建.不准加层,扩建、各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私人建房,必须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要求进行。第四十八条私有住房建设审批权限 一 凡在市主管区域内城市规划道路红线两侧外六十米线内。重点文物一般保护区以及坑塘、河道 铁路周围三十米以内的私有住房建设必须报请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本条第一款所指定区域外的其他区域。居民新建 改建 翻建、扩建私有住房,由各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职责范围进行审批。建房者领取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三、各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居民建私有住房,审批权限 由当地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第四十九条私有住房建设审批程序.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私人翻建、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必须向城市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征求四邻意见,并签署意见后,持房屋产权证件,户籍证件 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报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审查、经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向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范围的,由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其它各县.市,审批程序由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