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十三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 合理布局 因地制宜 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量力而行.统筹安排.各项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发展,危害城市安全 污染和破坏环境,损害安阳历史文化名城风貌。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第十四条城市旧区改建应按规划要重成片,成段进行、严格限制零星分散建设。控制建筑密度 并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市政公用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和绿化工程等,新区开发中。建设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同步配套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绿化工程等,第十五条结合旧区改建,旧区现有的污染。易燃.易爆工厂、作坊应关、停 转或逐步按城市规划搬迁、新建或搬迁的排放有毒.有害气体 或物质 的项目.不得安排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及文物古迹,风景旅游保护区.建设有放射性危害的项目.其防护工程应同时规划 先行建设,并避开城市市区和其他居民聚集地区,第十六条乡村企事业单位和农民的建设工程、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经县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村镇建设规划进行建设。第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时,建设项目应退离道路红线、退离距离根据建筑物的性质。位置、层数。高度.规划道路宽度,管线敷设等情况具体确定.一 临宽度为20米以下.含20米 道路的建,构 筑物、退离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5,0米,有营业项目的不得少于7 0米 二 临宽度为25米到35米道路的建、构、筑物、退离道路红线不得少于7,0米。有营业项目的不得少于10,0米 三.临宽度为40米至50米道路的建。构、筑物,退离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少于10、0米.有营业项目的不得少于15.0米、四,临宽度为50米以上、不含50米。道路的建,构,筑物,退离红线距离不得少于15,0米,有营业项目的不得少于20 0米 五,临城市干道的大型公共建筑 如影剧院、宾馆、大型商场,体育场馆,医院等 其退离道路红线距离一般控制在30,0米.需设置停车场的 还应酌情增加退离红线距离,第十八条城市人防工程规划,建设应和城市规划密切结合。符合城市规划 坚持平战结合的原则,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第十九条住宅建设必须实行综合开发 严格限制零星分散建设,私有住房的改建、扩建 翻建 新建应服从规划管理。第二十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未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在县.市、城市规划区内 未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同意、不得封闭占压道路,第二十一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符合安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县级以上重点文物重点保护区内,一般不得从事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如必须进行建设活动。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 由当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原公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手续。二,建设项目临城市河湖水系建设时.除应满足水利,文化部门要求外.退离万金渠及坑塘水系不得少于15。0米.临环城河建设时,退离环城河护砌距离不得少于10。0米,三。对具有保留价值。体现古城风貌的人文景观建筑。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建筑形式和结构.四 为保护城市传统特色,旧城区新建筑的形式、体量,高度.色调必须按照安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