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二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和用地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合理用地,节约用地 第二十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城市规划区的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管理。市辖各县 市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县.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管理。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均应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第二十四条安阳市及市辖各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选址定点.办理,选址意见书 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分别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县 市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 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 向项目所在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核发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核发权限,一,市主管区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市主管区域外,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 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土地权限内的建设项目的选址,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在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土地权限以上的建设项目的选址.由各县.市,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当地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 三.国家,省审批的大中型项目的选址由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县 市。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须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六条在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需要征用土地的.必须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土地。第二十七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批准文件 规划设计总图或初步设计方案,向项目所在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 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文件,一,建设项目定点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用地性质,位置。用途、面积及环境要求等.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计划文件 三。根据城市坐标、高程系统测绘的1,1000或1,500地形图和测量定位图,四,规划设计总图和初步设计方案 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与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有关的文件 资料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用地申请三十日内,对以上文件 资料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发给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符合要求的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不予发证的,应说明理由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括标有建设用地界限的附图和具体规划要求的附件,附图和附件与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二十八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 必须经原批准单位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应申请办理征用土地手续、逾期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 许可证自行失效,第二十九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需要临时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领取临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 方可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在县 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领取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当地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临时用地期限为两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使用的,应在期满前两个月内向原批准单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在临时用地上的临时建设设施应在批准的用地期满前拆除、严禁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和设施,第三十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性质,第三十一条沿城市规划道路一侧选址建设的单位 应按其沿路长度征用或拆迁半幅道路用地 沿河流,湖泊,坑塘建设的单位应同时负担与建设用地的同等长度的保护带、第三十二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括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权限.一,市主管区域内,建设单位或个人的建设项目规划用地 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市主管区域外.城市规划区内同一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征用耕地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下的,由县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一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征用耕地三亩以上 其他土地十亩以上的.由各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当地县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同意的。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建设单位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