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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五条、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十六条,沿道路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含地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红线.并应当按照规定距离后退 后退距离根据建筑物性质,位置、高度。所临道路宽度等情况及停车 日照.安全、卫生等要求具体确定。新城区沿道路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应至少满足以下规定,一.临宽度为20,0米、含20。0米。以下道路的建 构 筑物,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3.0米。商业建筑不少于6,0米。其中沿道路红线1.0米宽部分.统一作为绿化用地、二,临宽度为20 0米到30,0米 含30、0米。道路的建 构 筑物、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6 0米 商业建筑不少于9、0米.其中沿道路红线3,0米宽部分 统一作为绿化用地、三,临宽度为30。0米到40。0米、含40.0米,道路的建.构,筑物,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9,0米、商业建筑不小于12.0米,其中沿道路红线5,0米宽部分,统一作为绿化用地,四,临宽度为40 0米以上道路的建,构 筑物,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12 0米,商业建筑不小于15,0米、其中沿道路红线5。0米宽部分统一作为绿化用地 五。位于道路交叉口的建筑,其后退距离应适当加大3。0。6.0米.城市大型公共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15、0米 旧城区可参照上述标准适当减少3。0、6。0米、浚县,淇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规定,第三十七条,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通风.消防。抗震.卫生。交通,绿化.管线敷设等有关规定,基本日照间距系数在新建区按1.40控制。在旧区改建区按1,20控制.具体按鹤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建筑应后退建设用地边界。后退距离除满足有关规定外,不得小于3,0米,第三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配置绿地和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公共厕所 并与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改作他用.临街建筑的绿地和停车场以沿街开放式布置为主、第四十条,新建.改建公共建筑和城市道路等公共空间、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第四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代建筑,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保护.在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在保护范围内改建建筑物或者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 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得破坏原有环境风貌 第四十二条、沿道路的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雕塑 户外广告等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要求,沿主要道路不得布置零星,简陋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沿其他道路设置的建设附属设施不得妨碍市容景观 新城区所有管线禁止架空敷设,新建 改建道路时、旧城区主要道路沿路的架空管线应当埋入地下,浚县,淇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规定,第四十三条。建筑物的室外地面标高.应当符合详细规划的要求.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地区 可以参照该地区城市排水设施情况和附近道路,建筑物标高确定、新建 改建道路路面标高 应当与相邻街坊以及沿路建筑地坪标高相协调,不得妨碍相邻各方的排水 第四十四条,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建筑工程均应统一设计外部常用附属设施及可能增加的附属设施、统一预留安装位置、统一设置有关构件.住宅、公寓、餐饮等建筑应统一设计排烟通道.预留太阳能设施位置 所有住宅建筑必须统一在建筑室内设置太阳能设施上下水管道和溢水管道,不得在建筑外墙敷设,需要安装建筑外墙门窗防盗设施的应统一在门窗室内一侧设计安装或统一制定设计方案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所有安装室外空调挂机的,屋顶需放置水箱 水塔等设施的,应做隐蔽处理并与建筑立面相协调。不得直接外露,空调还应统一设置冷凝水排水管道、外墙金属构件应尽可能使用不锈钢 铝合金等不生锈材料,避免生锈污染墙面.第四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建筑工程不得设置垃圾道和沿街设置化粪池,沿街住宅建筑不得沿街直接设置楼梯入口 新城区除学校,住宅。工厂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建设用地沿街可以设置高度不超过1 5米的透空围栏和必需的门卫用房外,其它建设用地不得沿街设置围墙 围栏和门卫用房。旧城区和浚县,淇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规定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涉及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卫生防疫。劳动安全,消防。交通。绿化。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地下工程 铁路、气象,防汛.抗震。民防,军事,国家安全 文物保护 建筑保护 测量标志等方面管理要求的.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附的图纸施工、第四十八条.建筑工程和管线.道路,桥梁工程现场放线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线或定线.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的要求、全面完成建设基地内的各项建设和环境建设。第五十条 建筑物的使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使用性质 需要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严禁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建筑外墙不得擅自增加出入口和把窗改为门。确需改变的 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第五十一条,危旧房屋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进行改造。尚无改造计划的 经批准后。可以进行维修,但不得扩大原有建筑占地面积 不得妨碍交通 消防安全,第五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农村个人或城市居民住房建设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市区内个人住房参照城市住宅小区有关标准规划建设.原则上房屋高度不低于四层.严禁规划建设新的低层独门独院住房 第五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后 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验收工程实施情况是否与批准的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一致。内容包括,1,平面布局 工程用地范围位置.平面形式 建筑间距、管线走向及管位、出入口布置,2,空间布局,工程地下设施与地面设施的关系.层数、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3 建筑造型.色彩、4,工程标准.5,室外配套设施、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前须拆除所有施工过程中搭建的临时设施,符合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条件的 建设单位按要求安排竣工测量、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数字化地形图.办理规划验收手续,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未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加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专用章的工程、房管部门不得发给房屋产权证明等有关文件。市政管线工程未经规划验收合格,不得覆盖。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 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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