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城市规划管理审批程序第五十四条、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管理实行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制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转让。买卖。第五十五条.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 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向项目所在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 应在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 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以及省审批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须经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五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申请用地的 必须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批准文件、规划设计总图或初步设计方案 向项目所在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在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审查,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按城市规划的要求,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提出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 改建建筑物 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证件向项目所在市 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建设工程施工图,确认符合城市规划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五十八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 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或定线后、方可正式施工,第五十九条 城市公用工程施工、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不得更改走向。方位等设计方案。管线工程铺设后。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后,方可覆盖 第六十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6个月未申请办理用地手续.或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6个月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第六十一条,在市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区内 居民新建 扩建,改建、翻建私有住房,应向城市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城市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征求四邻意见并签署意见后.持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在市区的,还应持房屋产权证件、户籍证件,报街道办事处或乡 镇 人民政府审查。向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其他镇的城市规划区内.居民新建 扩建。改建,翻建私有住房。应向城市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城市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征求四邻意见并签署意见后、持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户籍证件 向镇人民政府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城市规划区内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应按城市规划统一征地。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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