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规划公示第六十二条,城市规划实行公示制度、公示工作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第六十三条,城市规划公示实施范围包括城市规划批前公示。批后公示、城市规划变更、调整公示,建设项目批前公示、批后公示等,一。实行城市规划批前公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 近期建设规划,重要的详细规划.重点地段城市设计,大型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公共绿地规划,广场规划,旧城改造的详细规划,居住小区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和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年度建设规划等在编制期间 应当向社会公示规划方案、广泛征求意见,使社会各界及时了解城市规划动向.提出意见和建议,城市规划批前公示的内容应包括规划编制的依据、方案的主要图纸,规划思想,规划目标,规划措施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二、实行城市规划批后公示,各项规划设计成果按法定程序批准后予以公示.使广大市民和群众能够了解城市规划、自觉遵守城市规划、并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 城市规划批后公示的内容包括有关部门的批复 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和规划文本。图纸的主要内容以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三,实行城市规划变更 调整公示.已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变更或调整必须按程序实施,在向原规划审批机关申请变更或调整规划前.应当先就变更.调整的规划意向进行公示,并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或召开听证会,经批准对规划变更或调整.其规划变更或调整方案应按城市规划批前公示的规定,进行批前公示。变更或调整后的规划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 应当按城市规划批后公示的规定进行批后公示 四.实行建设项目的批前公示。对城市布局和城市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以及市民普遍关注的建设项目、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均要就有关内容进行公示、五,实行建设项目批后公示 实行批前公示的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建设工程放线前 必须就批准的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六.实行城市规划社会监督员制度。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聘请社会各界代表担任城市规划社会监督员,监督员实行任期制 任职期内有权参加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办公会议.了解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情况 参加各种城市规划听证会。对各项建设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进行监督、并将社会各界对城市规划的意见,建议和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情况反馈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第六十四条,城市规划公示的方式和期限.一,编制城市规划可采取以下公示方式 1。展览公示、2,媒体公示,3.网络公示 4.公示牌公示。其中城市总体规划 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规划等的方案的批前公示期不少于15日。重要的详细规划.如旧城区改造详细规划.居住小区规划,大型城市基础设施规划.绿地规划.广场规划.城市设计等方案批前 批后。变更的公示期不少于10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风景名胜和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经批准后.还应在城市规划展示厅向广大市民长期公示。二、建设项目批前公示的方式一般为在建设项目用地上设立公示牌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其中大型或重要市政基础设施,公共建筑,工业项目及城市大型雕塑等还应当在城市规划展示厅或公示栏进行公示 公示期不少于10日.三.建设项目批后公示、采取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设立建设工程批后公示牌方式公示、建设项目批后公示牌在建设项目通过规划竣工验收后方可拆除。第六十五条,城市规划公示的组织和实施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规划或建设项目的影响范围。重要程度确定具体公示方式、公示项目涉及国家机密、军事机密的,要经保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公示,建设项目批前,批后公示工具如公示栏等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监制、建设项目业主承担有关制作费用并负责公示栏的维护和保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办公场所附近或市区人流集中地.设立城市规划公示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公示城市规划内容的同时.应当公告反馈意见的方式.并指定专人或专门机构负责收集整理社会各界群众的意见、建议和举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公众意见.形成公众意见书、合理化意见和建议要在规划设计,项目设计方案修改完善过程中积极吸收采纳,公众意见书的内容和采纳的情况应当向社会公示,在建设项目审批中、公众意见书和设计方案对公众意见的吸收情况应作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重要参考 第六十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规划项目的公示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其它项目的规划公示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具体办理。不按规定进行公示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暂停办理该建设项目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