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二十三条,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工作 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十四条,建设用地必须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区内选址定点 严格控制在城市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又无有效措施的地区安排新建 迁建项目。严禁在公路沿线违反城市规划安排建设项目.第二十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城市规划实施的步骤和要求、编制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和计划、包括地块数量 用地面积,地块位置、出让步骤等.保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规划.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第二十六条 城市用地分等定级应当根据城市各地段的现状和规划要求等因素确定,土地出让金的测算应把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在城市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和有关部门进行城市用地分等定级和土地出让金的测算,第二十七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必须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 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场地等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第二十八条.新征建设用地有安全防护间距要求的.应一并征用安全防护用地。第二十九条,公共绿地 生产绿地。防护绿地、专用绿地。含住宅区绿地,庭园绿地,各单位绿地等,公共活动场地 对外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医疗机构用地、体育场地 学校用地等现有和规划的专用土地,必须妥善保护、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 不得改变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防洪排水设施进行建设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必须严格保护微波通道 水域岸线,机场净空以及城市出入口交通的畅通 第三十条 按照规划建成的地区和规划保留的地区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拆除.插建.扩建各类建筑,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第三十二条 沿城市规划道路,河渠。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代征公共用地、其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仍按道路红线以外的用地面积计算,沿城市道路一侧的建设项目、按其沿街长度代征一半道路用地.沿河渠一侧的建设项目 按其沿河渠长度代征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第三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挖取砂石、土方等,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第三十四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 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如需改变原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