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十八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第十九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量力而行,充分论证 预先规划,实行集中成片综合开发。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 确定适当的开发改建规模和程序.有计划分期分批组织实施,综合开发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和先地下,后地上的建设顺序。配套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绿化等工程,努力做到按规划建设一片、使用一片 严格限制零星分散建设。新区新建住宅全部实行综合开发,禁止零星建设、单块住宅建设用地一般不得小于2公顷,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环境容量,第二十条,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发展.危害城市安全,一,城市新区开发和各项建设的选址.定点,应保证有可靠的水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并避开有开采价值的地下矿藏.有保护价值的地下文物古迹以及工程地质 水文地质条件不宜修建的地段.二。居住区应优先安排在自然环境良好的地段,相邻地段的土地利用不得妨碍居住区的安全 卫生和安宁.三,工业项目应考虑专业化协作的要求、合理组织、统筹安排、对产生有毒有害废弃物和放射性污染的项目 不得安排在市区主导风向的上风.水源地及水源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 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剧毒物的工厂和仓库以及严重影响环境卫生的建设项目,不得在市区安排建设 建设有放射性危害的工业设施.必须避开城市市区及其它居民密集地区 同时设置保护工程,事故处理和放射性废弃物处理设施,新区范围内不得违反城市总体规划摆放三类工业项目 四。新建铁路编组站,铁路货运干线 过境公路,供电高压走廊。收发讯区应避开居民密集的市区,机场和重要军事设施等应避开市区和近郊区 五,城市沿河渠湖的建设必须综合考虑岸线的合理分配和利用 保证留有足够的生活岸线,六,城市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必须和城市建设密切结合。符合城市规划、要坚持平战结合的原则。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第二十一条 城市旧区改建应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逐步改善交通和居住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 改善城市环境和市容景观、提高城市综合功能,对危害城市安全,妨碍交通.污染环境,妨碍景观的工厂.危房等设施 应优先安排改建、城市旧区内应严格控制现有工矿企业的扩建,已确定搬迁的企业不得扩建、改建 城市旧区内私有房屋的改建.扩建。应符合城市规划.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妥善保护具有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应当注意体现民族特色,历史文化名城的旧区改建、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专门保护规划的要求,严格保护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