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十八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 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第十九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量力而行 充分论证.预先规划 实行集中成片综合开发。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适当的开发改建规模和程序 有计划分期分批组织实施.综合开发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和先地下,后地上的建设顺序.配套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绿化等工程.努力做到按规划建设一片。使用一片、严格限制零星分散建设。新区新建住宅全部实行综合开发、禁止零星建设.单块住宅建设用地一般不得小于2公顷。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环境容量,第二十条,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发展,危害城市安全、一.城市新区开发和各项建设的选址.定点,应保证有可靠的水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并避开有开采价值的地下矿藏,有保护价值的地下文物古迹以及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不宜修建的地段,二.居住区应优先安排在自然环境良好的地段 相邻地段的土地利用不得妨碍居住区的安全,卫生和安宁 三.工业项目应考虑专业化协作的要求.合理组织。统筹安排 对产生有毒有害废弃物和放射性污染的项目,不得安排在市区主导风向的上风.水源地及水源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生产或储存易燃 易爆 剧毒物的工厂和仓库以及严重影响环境卫生的建设项目。不得在市区安排建设 建设有放射性危害的工业设施,必须避开城市市区及其它居民密集地区,同时设置保护工程 事故处理和放射性废弃物处理设施,新区范围内不得违反城市总体规划摆放三类工业项目,四,新建铁路编组站,铁路货运干线。过境公路.供电高压走廊.收发讯区应避开居民密集的市区、机场和重要军事设施等应避开市区和近郊区,五.城市沿河渠湖的建设必须综合考虑岸线的合理分配和利用,保证留有足够的生活岸线,六 城市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必须和城市建设密切结合,符合城市规划,要坚持平战结合的原则,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第二十一条、城市旧区改建应遵循加强维护 合理利用 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逐步改善交通和居住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改善城市环境和市容景观。提高城市综合功能。对危害城市安全、妨碍交通、污染环境.妨碍景观的工厂.危房等设施,应优先安排改建,城市旧区内应严格控制现有工矿企业的扩建。已确定搬迁的企业不得扩建、改建,城市旧区内私有房屋的改建。扩建 应符合城市规划、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妥善保护具有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应当注意体现民族特色、历史文化名城的旧区改建 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专门保护规划的要求.严格保护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