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十八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 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十九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量力而行,充分论证.预先规划,实行集中成片综合开发.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适当的开发改建规模和程序。有计划分期分批组织实施。综合开发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和先地下 后地上的建设顺序。配套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绿化等工程。努力做到按规划建设一片、使用一片.严格限制零星分散建设。新区新建住宅全部实行综合开发、禁止零星建设,单块住宅建设用地一般不得小于2公顷。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环境容量.第二十条。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发展。危害城市安全,一.城市新区开发和各项建设的选址.定点.应保证有可靠的水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 并避开有开采价值的地下矿藏、有保护价值的地下文物古迹以及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不宜修建的地段 二、居住区应优先安排在自然环境良好的地段.相邻地段的土地利用不得妨碍居住区的安全.卫生和安宁、三,工业项目应考虑专业化协作的要求 合理组织,统筹安排 对产生有毒有害废弃物和放射性污染的项目。不得安排在市区主导风向的上风,水源地及水源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剧毒物的工厂和仓库以及严重影响环境卫生的建设项目,不得在市区安排建设。建设有放射性危害的工业设施。必须避开城市市区及其它居民密集地区、同时设置保护工程。事故处理和放射性废弃物处理设施、新区范围内不得违反城市总体规划摆放三类工业项目、四.新建铁路编组站。铁路货运干线.过境公路,供电高压走廊.收发讯区应避开居民密集的市区.机场和重要军事设施等应避开市区和近郊区。五。城市沿河渠湖的建设必须综合考虑岸线的合理分配和利用、保证留有足够的生活岸线。六、城市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必须和城市建设密切结合 符合城市规划、要坚持平战结合的原则.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第二十一条、城市旧区改建应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逐步改善交通和居住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改善城市环境和市容景观,提高城市综合功能 对危害城市安全,妨碍交通。污染环境,妨碍景观的工厂.危房等设施,应优先安排改建。城市旧区内应严格控制现有工矿企业的扩建。已确定搬迁的企业不得扩建,改建 城市旧区内私有房屋的改建、扩建 应符合城市规划。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妥善保护具有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 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应当注意体现民族特色。历史文化名城的旧区改建,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专门保护规划的要求,严格保护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