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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第四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一,执行。城市规划法,省实施办法,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二 在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先进技术成绩显著的。三。在城市规划管理,规划设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四、实施城市规划。改善城市环境成绩显著的、五,检举违法建设行为或检举城市规划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行为有功的,第四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 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办手续,并可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 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构 筑物或者其它设施。责令停止建设后继续进行建设的,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强制拆除其继续建设部分,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未经定位,放线、擅自进行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第五十条.非法买卖,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由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进行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限期整理或恢复原有地形地貌,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擅自对主次干道,主要通道两侧房屋门面进行改建 装饰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第五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项目使用期满、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未经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强制拆除 第五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 占用的土地由市 县,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第五十三条.拆除违法建,构。筑物所需的费用、由违法建设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第五十四条.违法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在未接受处罚之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单位或个人其它建设项目的申请。第五十五条、拒不服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的,责令其限期履行调整用地决定、逾期仍不履行的 由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六条。以暴力或以其它方法阻挠、妨碍城市规划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八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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