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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规划管理第十四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统筹兼顾社会效益 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 第十五条。城市新区内成片开发的居住区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必须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第十六条,城市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 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工业技术改造 统一规划.分期实施,重点改造城市的危房区。棚户区及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阻塞。环境污染严重和影响城市重要景观的地段,第十七条、旧区改建应当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城市容量,严禁零星插建,毁坏水域。第十八条.城市建设必须采取有效措施 切实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古树名木.第十九条.旧城区内所有房屋的改建,扩建.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和电力 通信设施安全 不得侵占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排水,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第二十条.在建成的新区和改建的旧区内、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改变建 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改建的地区,需要动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改建规划和拆迁决定,不得阻拦和拖延,拆迁人必须依法对动迁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补偿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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