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规划管理第十四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 配套建设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第十五条、城市新区内成片开发的居住区的基础设施 公共设施必须与住宅同步建设 同时投入使用,第十六条、城市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工业技术改造 统一规划.分期实施.重点改造城市的危房区 棚户区及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阻塞,环境污染严重和影响城市重要景观的地段。第十七条、旧区改建应当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城市容量 严禁零星插建,毁坏水域、第十八条.城市建设必须采取有效措施 切实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古树名木,第十九条.旧城区内所有房屋的改建,扩建,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和电力,通信设施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邻里通道 并妥善处理好给排水。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第二十条.在建成的新区和改建的旧区内,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不得改变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改建的地区 需要动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改建规划和拆迁决定。不得阻拦和拖延.拆迁人必须依法对动迁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补偿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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