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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规划管理第十四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 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 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第十五条 城市新区内成片开发的居住区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必须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第十六条 城市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工业技术改造,统一规划.分期实施。重点改造城市的危房区 棚户区及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阻塞.环境污染严重和影响城市重要景观的地段 第十七条。旧区改建应当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城市容量、严禁零星插建.毁坏水域.第十八条 城市建设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古树名木.第十九条 旧城区内所有房屋的改建 扩建,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和电力,通信设施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邻里通道 并妥善处理好给排水,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第二十条,在建成的新区和改建的旧区内、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改变建 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改建的地区。需要动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改建规划和拆迁决定,不得阻拦和拖延,拆迁人必须依法对动迁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补偿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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