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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规划管理第十四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因地制宜 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统筹兼顾社会效益 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第十五条.城市新区内成片开发的居住区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必须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第十六条 城市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工业技术改造,统一规划 分期实施。重点改造城市的危房区。棚户区及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阻塞,环境污染严重和影响城市重要景观的地段。第十七条、旧区改建应当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城市容量 严禁零星插建.毁坏水域、第十八条.城市建设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古树名木。第十九条、旧城区内所有房屋的改建、扩建 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和电力。通信设施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排水.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第二十条。在建成的新区和改建的旧区内,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改变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改建的地区.需要动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改建规划和拆迁决定。不得阻拦和拖延,拆迁人必须依法对动迁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补偿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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