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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规划管理第十四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 配套建设的原则 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统筹兼顾社会效益 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第十五条,城市新区内成片开发的居住区的基础设施 公共设施必须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第十六条、城市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 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 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工业技术改造。统一规划 分期实施,重点改造城市的危房区。棚户区及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阻塞.环境污染严重和影响城市重要景观的地段 第十七条、旧区改建应当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城市容量、严禁零星插建。毁坏水域。第十八条 城市建设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古树名木,第十九条.旧城区内所有房屋的改建,扩建、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和电力,通信设施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邻里通道 并妥善处理好给排水.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第二十条.在建成的新区和改建的旧区内.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改变建。构 筑物的使用性质、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改建的地区 需要动迁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服从改建规划和拆迁决定,不得阻拦和拖延。拆迁人必须依法对动迁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补偿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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