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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规划管理第十四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 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第十五条,城市新区内成片开发的居住区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必须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第十六条 城市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工业技术改造,统一规划,分期实施,重点改造城市的危房区,棚户区及市政公用设施简陋 交通阻塞、环境污染严重和影响城市重要景观的地段 第十七条.旧区改建应当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城市容量,严禁零星插建 毁坏水域 第十八条、城市建设必须采取有效措施 切实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古树名木,第十九条.旧城区内所有房屋的改建,扩建.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和电力 通信设施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排水 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第二十条.在建成的新区和改建的旧区内。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改变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改建的地区。需要动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改建规划和拆迁决定、不得阻拦和拖延、拆迁人必须依法对动迁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补偿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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