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二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使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单位或个人 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申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严格控制在城市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的区域安排新建,迁建项目,禁止在公路沿线分散安排建设项目 因抗御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土地的 经市,县 市.人民政府批准,用地单位可在三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建设用地规划手续。第二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使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 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 二,对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发选址意见书,三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等 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初步核定建设项目的具体位置和界限。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和要求、四,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和要求 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用地总平面规划设计 五,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将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 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核定用地性质和范围、划定建设用地规划红线。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六、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需要变更用地性质或用地界限的 必须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从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办理征拨用地手续.又未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需征用规划道路一侧的土地时。必须按照所沿道路的用地红线长度、同时征用规划道路中线至控制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并负责拆迁该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及地面附着物、规划道路暂不开辟的,由代征土地的建设单位负责绿化,不得修建任何建 构,筑物。城市修建道路或敷设管线时,应当无条件。无偿退出。第二十五条 严格控制临时建设用地,确需临时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禁止在临时建设用地上修建永久性的建.构,筑物或其它设施.临时建设用地不得超过两年。使用期满.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无条件。无偿退出临时用地,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必须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提供的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规划用地性质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场地等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土地投入使用后。不得变更土地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 第二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开矿 采石 打井、挖取砂土、堆积渣土,填占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和有关部门的批准。第二十八条 城市公共绿地。含公园 街头绿地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专用绿地.含住宅区绿地.庭园绿地,单位绿地等,基本农田保护区用地,蔬菜保护区用地 公共活动场地、对外交通用地,人防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医疗机构用地,体育场地 学校用地等现有和规划的专用土地,必须妥善保护 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