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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七条、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孝感市区应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县。市,应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市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体系规划 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第九条,城市规划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级编制、一、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三 其它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会同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四。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详细规划、由市 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其它建制镇的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业务指导.五。城市的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六 城市各项专业规划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综合协调。纳入总体规划.七、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第十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依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规划要求 遵循,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原则,符合建设部。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等规定.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并以适当形式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级审批 一 孝感市城市总体规划须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二,县级市的城市总体规划 经孝感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孝感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 孝感市区的分区规划,须报孝感市人民政府审批.重要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的建设工程和道路红线宽,20米以上的临街建设项目的规划 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孝感市人民政府审批,一般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项目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四。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厂矿等居民点的规划,由市 县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五。专业规划除另有规定的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在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必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十二条。经批准后的城市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对总体布局作重大变更的。必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并按照原审批程序审批,经批准的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确需修改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报批.第十三条。承担市,县.市。人民政府下达的与城市维护建设直接联系的指令性规划任务。所需经费 按照国家收费标准,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列支,其它规划项目由委托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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