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优惠和支持政策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项目、免收的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内、专业经营设施建设资金 按照谁经营谁投资的原则,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不得计入房价。供水、供电 供气 供热,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十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第十二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凡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收费,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明示收费项目的名称 标准和依据等,第十三条.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