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改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根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 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交易及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 省。市统一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的县,区、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房产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县 区.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市.县.区,发改,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规划,价格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第六条。市。县 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 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