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设立投诉信箱及电子邮箱,受理有关违规开展城乡规划公示公布工作的投诉 投诉信箱和电子邮箱应有专人负责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开展的城乡规划公示公布工作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投诉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诉情况进行核查和处理 并将处理情况书面或者通过电子邮件答复投诉人。第二十八条、公示期间,规划编制单位或者建设单位 个人 应当保持规划公示公布牌的整洁,清晰和完整,规划公示公布牌如遭毁损。不能完整反映公开公示内容的、规划编制单位或者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重新制作 并顺延公示期,建设单位.个人。在规划公示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当行为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证后.应认定规划公示行为无效,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项目申请人承担.第二十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工作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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