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乡规划制定的公示公布第六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充分征求公众意见 对公众意见进行收集.整理和反馈.并在报送组织编制机关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和理由,城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发布城乡规划草案征求意见公告、可以采取批前公示,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意见。第七条,城乡规划制定及修改批前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划范围。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主要规划图纸等。公示期不得少于30日,在展示期间及展示期满后5日内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采纳情况向审议机构或者审批机关作出说明,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说明理由,第八条.城乡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公布,公布内容除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包括批准文件、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在政府网站 广州市政府公报,新闻媒体或者专门场所公告。第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成果图册.并建立城乡规划档案、保存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方便社会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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