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乡规划公示公布行为.保障社会公众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和。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广州市规划局和各规划分局.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城乡规划公示公布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公示公布,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履行城乡规划制定和管理职责过程中、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渠道公开城乡规划制定和审批信息.接受公众监督的行为 包括城乡规划制定和城乡规划审批的公示及公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其他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第四条.城乡规划公示公布行为应当遵循依法,公开、便民和注重实效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规划公示提出意见和建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参与权和监督权 认真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公示的有效反馈意见应当作为城乡规划制定.规划管理的参考依据。第五条。城乡规划公示公布行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进行公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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