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公示反馈意见及处理第二十一条 受理公示和批前公示期间及公示期满后5日内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 按照规定方式针对公示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公示意见反馈方式包括.一、通过电子意见反馈表方式在政府网站直接反馈意见,二、通过信件,邮寄至广州市规划局或者相应规划分局、反馈意见.三、直接到指定办公场所和政务中心窗口提交书面意见.通过前款第,三、项的方式提交意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回执。第二十三条.公众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反馈意见、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 留下提意见者的真实姓名。单位名称.有效的联系方式 二,说明意见及理由或者依据,三 说明意见所针对的公示事项,标明案件受理号、四 就提意见者与公示事项之间的利害关系进行说明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提意见者与公示事项之间有利害关系.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的。规划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二 旧城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三、涉及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作为商品房预,销 售合同附件的商品房建设项目的。为受直接影响的业主和建设项目抵押权人.四,申请具有城市标志性意义的重大建筑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为周边利益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五,其他与公示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公示期间收集到的意见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一 在规定期限以内提出的意见,有法律 法规和技术规范依据并与征求公众意见的规划事项直接相关的、应予以研究处理。二、在规定期限以内提出的意见,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依据.但与征求公众意见的规划事项无直接关系的.可以在其他规划管理工作予以借鉴,三 在规定期限以内提出.但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的意见.或者超出规定期限提出的意见,不予采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案件办理经过中就反馈意见情况及采纳情况进行说明 反馈意见须整理后并入案件档案一并呈批、必要时,可以将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在政府网站公布.第二十六条 公示中依法告知了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 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对反馈意见较集中。矛盾较大的公示事项,可以举行听证或者座谈会进一步听取意见,进行充分论证、经公示发现有.城乡规划法,行政许可法.规定的需要举行听证的情形的、应当举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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