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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 燃气 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二.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应站点的新建,改建 扩建工程 三.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 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 调压站 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四、燃气器具 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五.燃气供应站点,是指为用户供气的瓶组气化站,瓶装供应站,燃气车辆加气站等.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2011.年11 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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