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确保燃气供应、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 工程建设与应急保障 燃气的经营与服务 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与维修,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燃气事业发展应当纳入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坚持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全市次高压天然气管线。天然气门站,加气母站 标准站.子站建设项目的审查及管理工作和临沂市城市规划区、含兰山区 罗庄区,河东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中压天然气管线及其配套设施,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和石油液化气站的建设项目审查审批工作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县域内的中压天然气管道及配套设施,石油液化气站等建设项目审查审批工作,并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县发改 规划。国土,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燃气有关审查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监管体制,加快天然气供应调控机制建设.规范天然气市场的开发利用,加强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积极防范各种燃气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并对用户安全使用燃气进行指导、燃气用户应当遵守燃气安全用气规则 确保使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