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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第四十六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 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 并定期组织演练,第四十七条,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器具经营安装维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消除、第四十八条。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 并自收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15 日内予以处理,第四十九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消防等部门报告,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 并同时报告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立即处理。第五十条.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 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抢险抢修人员在处理燃气事故紧急情况时,对影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第五十一条,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 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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