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第四十六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第四十七条。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器具经营安装维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消除、第四十八条,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自收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15,日内予以处理,第四十九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消防等部门报告,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 并同时报告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 立即处理,第五十条.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抢险抢修人员在处理燃气事故紧急情况时 对影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第五十一条 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 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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