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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第四十六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七条,市 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器具经营安装维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消除.第四十八条.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自收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15、日内予以处理、第四十九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消防等部门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立即处理。第五十条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抢险抢修人员在处理燃气事故紧急情况时。对影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第五十一条。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 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 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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