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第四十六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第四十七条 市 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 使用。设施保护.器具经营安装维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消除,第四十八条.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自收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15,日内予以处理.第四十九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 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消防等部门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 立即处理.第五十条,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 抢险抢修人员在处理燃气事故紧急情况时,对影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 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第五十一条 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 并依法予以追究。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