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第四十六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 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七条 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器具经营安装维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消除,第四十八条,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自收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15 日内予以处理,第四十九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消防等部门报告,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立即处理.第五十条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 抢修,抢险抢修人员在处理燃气事故紧急情况时、对影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第五十一条.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 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