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第四十六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 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 并定期组织演练、第四十七条,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器具经营安装维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消除。第四十八条、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 并自收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15、日内予以处理,第四十九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 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消防等部门报告。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 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立即处理.第五十条.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抢险抢修人员在处理燃气事故紧急情况时。对影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 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第五十一条、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 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