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2024年
  •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学校幼儿园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 数据集 人口 第3部分:流动人口信息 DB37/T 4221.3-2020
  • 济南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DB3701/T 12-2020
  • 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 数据元值域代码 第2部分:法人单位 DB37/T 4224.2-2020
  • 山东省城镇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规范 DB37/T 4240-2020
  • 山东省重大呼吸道传染病医疗救援队护理工作指南 DB37/T 4215-2020
  • 山东省旧路堤利用技术规范 DB37/T 4229-2020
  • 山东省低温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DB37/T 4184-2020
  • 山东省医疗保障经办服务标准化示范窗口评价规范 DB37/T 4235-2020
。第五章、燃气安全管理第四十条 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燃气设施的所在地 敷设有燃气管道的道路交叉口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定期进行巡查、检测 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 移动,涂改燃气安全警示标志,第四十二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一 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二 进行爆破 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第四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接到查询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安全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燃气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下施工,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施工中损坏燃气设施的。应立即报告燃气经营企业 并采取紧急措施.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第四十四条,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改装 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制定改装 迁移方案。安全防护和保障供气的措施。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四十五条.总重10,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需通过地下敷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时。应当事先征得燃气经营企业的同意 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通行.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