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燃气使用第三十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第三十一条.管道燃气用户需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应经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安装施工,第三十二条、单位燃气用户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其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第三十三条、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入户进行燃气安全检查,遵守安全用气规则 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三 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 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五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六。盗用燃气,七,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八,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钢瓶,九、加热 摔 砸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十。倾倒燃气钢瓶残液,十一,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十二,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三十四条.燃气价格及相关收费标准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报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任何企业不得擅自更改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 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第三十五条,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第三十六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燃气器具经销单位和贩卖日用品的小卖部,摊点等不得销售充有燃气的钢瓶或非法换装燃气、第三十七条。燃气器具应当使用经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的产品、禁止销售,安装国家明令淘汰的和未经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产品,燃气器具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燃气器具的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 第三十八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燃气安全检查监督机制.实行日常检查制度.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对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进行定期检验,检修和更新。报废的燃气钢瓶应当进行破坏性处理,并不得翻新使用。第三十九条.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颁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