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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第六十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新建 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半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等建筑工程和各类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建筑工程,包括各类建.构.筑物的原状维修,改变结构或经营性建筑装修工程、改变建筑立面,含外立面装修、及各类搭建棚盖设亭的摊档和施工工棚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包括、一,城市道路,广场。桥梁、隧道 涵渠,排水设施等市政设施工程,二,城市供水.供电.燃气,供热,电讯、公交站场.停车场。库。等公用事业设施工程。三.城市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环卫环保设施工程。四,城市防洪.防火 人防等防灾设施工程 五、城市公园等园林绿化设施工程,六,城市港口。机场 铁路 公路等交通设施工程.七、其他设施工程、第六十四条、重要地区,是指市党政领导机关和驻军领导机关驻地的控制范围,风景名胜区,国家旅游度假区、长江宜昌河段两岸 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区,传统居民区、火车站及其广场。汽车客运总站、长江客运码头。水源保护区 体育运动中心,体育场,城市中心.城市副中心 跨长江各大桥的桥头广场。城市互通式立交及其控制范围。规划发展区。是指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区以内,城区行政区划以外的区域,重要控制区,是指在规划发展区内,由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港口,机场、铁路客运站 城市铁路线、高速公路建设控制地带和危险口仓库区,垃圾填埋场.大型电厂 变电站,高压供电走廊,水源保护区,市级以上风景旅游区,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等 重要地区,重要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本细则和本市城市总体规划没有明确的.由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第六十五条、各县。市 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本县、市,城市规划管理措施.本细则由宜昌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六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宜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宜昌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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