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则第六十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新建 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半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等建筑工程和各类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建筑工程,包括各类建。构.筑物的原状维修。改变结构或经营性建筑装修工程。改变建筑立面,含外立面装修 及各类搭建棚盖设亭的摊档和施工工棚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包括。一.城市道路 广场.桥梁,隧道。涵渠 排水设施等市政设施工程,二.城市供水、供电、燃气、供热,电讯.公交站场.停车场,库,等公用事业设施工程、三.城市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环卫环保设施工程 四,城市防洪、防火.人防等防灾设施工程。五,城市公园等园林绿化设施工程。六,城市港口 机场,铁路,公路等交通设施工程 七 其他设施工程.第六十四条 重要地区.是指市党政领导机关和驻军领导机关驻地的控制范围、风景名胜区。国家旅游度假区。长江宜昌河段两岸。城市广场 公共绿地、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区。传统居民区、火车站及其广场.汽车客运总站,长江客运码头,水源保护区、体育运动中心,体育场,城市中心、城市副中心。跨长江各大桥的桥头广场。城市互通式立交及其控制范围。规划发展区,是指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区以内 城区行政区划以外的区域、重要控制区,是指在规划发展区内,由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港口.机场,铁路客运站.城市铁路线.高速公路建设控制地带和危险口仓库区。垃圾填埋场、大型电厂、变电站 高压供电走廊、水源保护区.市级以上风景旅游区 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等,重要地区,重要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本细则和本市城市总体规划没有明确的。由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第六十五条。各县。市 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本县 市。城市规划管理措施,本细则由宜昌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六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宜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宜昌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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