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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第六十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建设工程 是指新建。改建 扩建各类永久性,半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等建筑工程和各类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建筑工程,包括各类建 构。筑物的原状维修。改变结构或经营性建筑装修工程,改变建筑立面,含外立面装修,及各类搭建棚盖设亭的摊档和施工工棚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包括,一,城市道路.广场、桥梁,隧道.涵渠,排水设施等市政设施工程 二,城市供水。供电。燃气 供热.电讯,公交站场 停车场。库、等公用事业设施工程。三,城市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环卫环保设施工程,四.城市防洪.防火 人防等防灾设施工程.五 城市公园等园林绿化设施工程、六。城市港口 机场 铁路,公路等交通设施工程,七,其他设施工程,第六十四条、重要地区.是指市党政领导机关和驻军领导机关驻地的控制范围,风景名胜区,国家旅游度假区、长江宜昌河段两岸。城市广场,公共绿地 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区,传统居民区 火车站及其广场 汽车客运总站、长江客运码头、水源保护区、体育运动中心,体育场,城市中心、城市副中心 跨长江各大桥的桥头广场,城市互通式立交及其控制范围,规划发展区、是指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区以内、城区行政区划以外的区域,重要控制区、是指在规划发展区内,由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港口.机场 铁路客运站、城市铁路线 高速公路建设控制地带和危险口仓库区,垃圾填埋场 大型电厂、变电站.高压供电走廊.水源保护区,市级以上风景旅游区。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等。重要地区。重要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本细则和本市城市总体规划没有明确的,由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第六十五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本县 市、城市规划管理措施,本细则由宜昌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宜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宜昌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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