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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第六十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建设工程 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半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等建筑工程和各类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建筑工程、包括各类建.构 筑物的原状维修,改变结构或经营性建筑装修工程.改变建筑立面,含外立面装修,及各类搭建棚盖设亭的摊档和施工工棚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包括.一.城市道路.广场,桥梁 隧道。涵渠,排水设施等市政设施工程,二.城市供水 供电 燃气。供热。电讯、公交站场,停车场,库,等公用事业设施工程、三,城市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环卫环保设施工程 四.城市防洪,防火.人防等防灾设施工程 五,城市公园等园林绿化设施工程 六。城市港口,机场.铁路,公路等交通设施工程。七。其他设施工程,第六十四条 重要地区.是指市党政领导机关和驻军领导机关驻地的控制范围 风景名胜区 国家旅游度假区,长江宜昌河段两岸、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区 传统居民区 火车站及其广场。汽车客运总站,长江客运码头,水源保护区、体育运动中心,体育场。城市中心,城市副中心,跨长江各大桥的桥头广场,城市互通式立交及其控制范围,规划发展区。是指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区以内,城区行政区划以外的区域。重要控制区 是指在规划发展区内,由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港口.机场。铁路客运站 城市铁路线.高速公路建设控制地带和危险口仓库区 垃圾填埋场、大型电厂、变电站,高压供电走廊。水源保护区 市级以上风景旅游区 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等,重要地区。重要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本细则和本市城市总体规划没有明确的、由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第六十五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本县。市,城市规划管理措施,本细则由宜昌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六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宜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宜昌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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