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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第六十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半永久性或临时性建 构.筑物等建筑工程和各类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建筑工程,包括各类建 构 筑物的原状维修,改变结构或经营性建筑装修工程、改变建筑立面、含外立面装修、及各类搭建棚盖设亭的摊档和施工工棚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包括,一,城市道路,广场。桥梁,隧道、涵渠 排水设施等市政设施工程 二 城市供水,供电,燃气,供热,电讯 公交站场 停车场,库,等公用事业设施工程,三,城市垃圾处理 污水处理等环卫环保设施工程 四.城市防洪,防火。人防等防灾设施工程。五,城市公园等园林绿化设施工程,六,城市港口 机场,铁路、公路等交通设施工程,七。其他设施工程,第六十四条、重要地区.是指市党政领导机关和驻军领导机关驻地的控制范围,风景名胜区。国家旅游度假区。长江宜昌河段两岸 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区。传统居民区、火车站及其广场。汽车客运总站,长江客运码头.水源保护区,体育运动中心 体育场。城市中心、城市副中心。跨长江各大桥的桥头广场、城市互通式立交及其控制范围。规划发展区,是指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区以内.城区行政区划以外的区域 重要控制区 是指在规划发展区内 由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港口.机场、铁路客运站 城市铁路线 高速公路建设控制地带和危险口仓库区,垃圾填埋场。大型电厂,变电站,高压供电走廊。水源保护区,市级以上风景旅游区。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等.重要地区、重要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本细则和本市城市总体规划没有明确的。由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第六十五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本县 市。城市规划管理措施 本细则由宜昌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宜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宜昌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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