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附则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半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 筑物等建筑工程和各类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建筑工程。包括各类建 构、筑物的原状维修。改变结构或经营性建筑装修工程,改变建筑立面.含外立面装修,及各类搭建棚盖设亭的摊档和施工工棚等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包括.一,城市道路 广场 桥梁、隧道、涵渠,排水设施等市政设施工程 二 城市供水.供电,燃气,供热、电讯 公交站场,停车场 库 等公用事业设施工程。三、城市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环卫环保设施工程,四,城市防洪.防火,人防等防灾设施工程 五,城市公园等园林绿化设施工程、六 城市港口,机场,铁路 公路等交通设施工程 七,其他设施工程。第六十四条.重要地区,是指市党政领导机关和驻军领导机关驻地的控制范围。风景名胜区,国家旅游度假区,长江宜昌河段两岸、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区、传统居民区,火车站及其广场、汽车客运总站、长江客运码头.水源保护区 体育运动中心,体育场,城市中心。城市副中心。跨长江各大桥的桥头广场、城市互通式立交及其控制范围,规划发展区 是指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区以内。城区行政区划以外的区域、重要控制区 是指在规划发展区内,由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港口。机场,铁路客运站,城市铁路线.高速公路建设控制地带和危险口仓库区,垃圾填埋场.大型电厂,变电站.高压供电走廊.水源保护区,市级以上风景旅游区,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等.重要地区,重要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本细则和本市城市总体规划没有明确的,由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第六十五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本县。市,城市规划管理措施 本细则由宜昌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六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宜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宜昌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