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一般按城市总体规划 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阶段进行,城市的重要地区,应编制专项规划.城市的土地开发利用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统一采用北京坐标.黄海高程系及图幅 分幅,编号。县 市。总体规划统一使用1。10000比例尺地形图。建制镇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使用1 5000或1 2000地形图。详细规划设计使用1,1000或1。500比例尺地形图。专业规划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编制各阶段城市规划。应当以上一阶段城市规划为依据。其内容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第八条.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由本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审查同意后、按法定程序报批 县级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由其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同意后报本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第九条 本市城区的分区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听取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报本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根据需要 由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分区规划、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涉及本市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的.应报本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条 本市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根据分区规划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除重要地地段外、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根据总体规划编制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根据分区规划编制的,由县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及本市规划发展区的.由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本市城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审批 或由建设单位根据城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报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市。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县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审批。第十二条.本市城区内的专项规划由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涉及本市规划发展区的,经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报本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在本市从事城市规划设计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资格证书,非本市的设计单位经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应在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第十四条.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