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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计划和有关批准文件、技术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二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确定建设地址,功能性质.建设规模和其他规划要求、必须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确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要求有效期为六个月,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要求委托设计.并将设计方案及图纸文本提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中重要工程和公共建筑应当有两个以上的方案和彩色透视图 必要时应对拟定的方案制作建筑模型。并征求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后。划定正式建筑红线和拆迁范围,设计单位据此进行施工图设计。建筑红线图和方案设计的有效期为六个月,建设工程的规模达到应编制初步设计规定的。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初步设计资料。并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建筑红线图和审定的建筑设计方案有效期为一年,五 建设单位或个人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将施工设计图分别报有关专业部门审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审查批准并现场定位放线.验线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下,建设单位凭证办理施工手续,需要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按本细则第三章规定办理,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和个人报送的有关资料,属退还申请者和申请者应领取的批件,应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领取之日起六个月内领取、逾期不领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不予保存,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在竣工之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下列情况下作出变更设计的决定 一。城市规划或城市规划技术规范已依法变更,必须改变该用地性质或设计要求 二.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需要作特殊保护,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一 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省 市有关设计技术规定,竖向设计应与市政设施相衔接 二,维护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美化市容环境 建,构。筑物的布局。体型,体量。风格,外墙材料和色调等、应与周围建筑环境相衔接,三、各类交通设施。应适应人、车流集散需要.大型公共建筑应作动静交通流量分析,合理配置人,车流集散需要广场。各类建筑物必须在建筑物基地内按规划指标设置机动车 自行车停车场。库。其地面停车位不得少于规划指标的20,四,公共建筑和城市主要街道应设置残疾人无障碍通道及其他服务设施。五.民有建筑的周围应设置集中绿地,可以在周围设置花坛和种植绿篱、树木,一般不得修建围墙,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围墙应通透 低矮.美观,第三十三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坚持成片开发.限制见缝插建和零星建设,第三十四条.对城镇旧区应当加强维护.合理利用,在统一规划指导下分步分区实施改造.优先对危房棚户.简陋设施和交通阻塞。污染严重 影响市容市貌的区域实施综合整治 在城镇旧区 一律不得新建 扩建有污染或影响居民生活环境,居住安全的工厂和项目、对有严重危害的工厂和项目应当实行限期治理.无法治理或逾期未达到治理要求的应当限期拆迁或转产.已确定拆迁的工厂不得在原地扩大生产规模,第三十五条,在城镇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时 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应按规划配套建设和交付使用.未按规划配套建设和建成后不按规定交付使用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缓受理该项目的验收和该建设单位其他建设工程的报建、第三十六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 文物古迹保护区,纪念性建筑和城市绿地,体育运动场地。学校等区域内。不得建设与其无关的建。构。物 不得利用围墙建设经营性建。构 筑物、城市道路两侧建.构、物的后退红线的用地、为绿化和人流集场地、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在城市立交桥控制范围内和城市桥梁、高架路.人行天桥下,不得建设建.构 筑物.城市立交桥的控制范围内应进行绿化。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设计要求及有关设计规范.规定进行设计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确需修改立面,结构设计和变更使用性质.功能布局的 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九条.重要地段.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物以及大型建筑工程的外部装修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外部装修审查通知书后、方得购买装修材料和进行外装修施工。第四十条,户外广告的设置 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以及城市市容的要求、户外广告设置应与城市绿化自然景观相协调,与夜景灯饰相结合.不得影响城市主要景观视线通廊,城区人流密集,建筑密度高的道路不得设置大型高立柱广告牌,中心城区主、次干道范围内可利用公交站台及地名标志牌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临街建筑墙面上的招牌类广告设施应与建筑物风格相协调,设置位置应在二层窗台线以下,高度不超过1,5米,厚度不超过0 5米。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纪念碑,永久性保护绿地等广告禁止设置区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报建批准后决定停,缓、建的。建设单位应书面报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拆迁范围内的原有建 构。筑物 必须在建设工程放线.验线前全部拆除。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保留的,应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前拆除。建设工程拆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有间距要求的建筑工程。应当拆迁四周规定间距二分之一范围内的建.构、筑物 二 临城市道路的建筑工程,应当拆除建筑红线至道路中心线内的原有建,构、筑物、临时施工设施 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并应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拆除,第四十三条。严格控制半永久和临时建设工程,半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建设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现有或规划道路,内部道路及建筑退后红线地带。二,半永久建,构 筑物不得超过3层、高度不超过10米、临时建,筑、物不得超过2层、高度不超过7米、三,临时性门楼,牌坊和花池.花廊等 不得妨碍交通和消防通道,半永久建,构.筑物在规划建设需要时 须无偿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逾期应无偿拆除 在批准的有效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作出提前拆迁半永久,临时建.构、筑物的决定.由建设单位无偿拆除 半永久 临时建 构,筑物不得办理产权证书和买卖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在竣工后,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或参与综合验收、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设计条件要求的,应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纳入规划验收的建筑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不得投入使用和办理房地产权登记,需要纳入规划验收的建筑工程。在规划审批时予以确定,第四十五条。建筑物的室内外地面标高。应当符合详细规划的要求 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地区.可以参照该地区的城市排水设施情况和附近道路,建筑物标高确定.新建.改建道路路面标高.应当与相邻街坊以及沿路建筑地坪标高相协调,不得妨碍相邻各方的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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