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管理第四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 扩建和改建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 依照本细则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第四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安排城市道路,桥涵、隧洞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时。应同时安排市政、公用设施的投资计划,保障各类管线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同步建设,第四十八条,各类管线工程建设,应当依照管线综合专项规划,并与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紧密结合.按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施工顺序,综合组织实施,城市中心区主 次干道上的各类管线、应采取地埋的方式进行敷设 同类管线实行同沟同井,弱电部分的光缆和电缆集中路段采用多孔管道敷设管线,新建输电线路,应采用地沟的形式敷设地下电缆、城区现有道路上各类架空线线应随城市道路改造一并埋入地下,其他地区的架空线路。应在满足专业要求前提下,尽可能合杆使用。城镇道路按规划建成后,一般不得再次开挖敷设管线,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施工的 应征求城管。公安交警等部门的意见.开挖涉及地下管线的、必须征得管线主管部门的同意后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第四十九条,高速公路两侧边沟外各50米 国道两侧各20米 省道两侧各15米.地方道路两侧各10米,铁路两侧各15米范围内不得建设建 构.筑、第五十条、长江及其支流宜昌河段整治和岸线利用,应符合宜昌市港口总体规划及水源保护.河道通航,防洪要求 运河两侧各30米内不得建设建,构、筑物。第五十一条.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防护地带.空中廊道.净空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遮挡、第五十二条.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除按规划要求批准建设绿化.市政公用管.杆,线,交通指挥设施及标志,地名标志牌、公交候车廊.IC卡电话。立交桥,无障碍设施,消防。环卫等设施外。不得设置其它任何建构筑物或构筑物.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的专用管线及地下附属设施应在道路红线外埋设.并不得布置在临城市道路的一侧,各类管线工程涉及房屋拆迁和用地的,应当办理拆迁、用地手续 涉及绿化,铁路,航道、消防。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他管线的,建设单位应与有关部门协商。签订施工协议和采取保护措施后施工、第五十三条。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建设地下管线信息库 地下管线的产权单位应按规定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技术档案,第五十四条.城镇市区内的三角点,水准点和其他测量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破坏,确因施工需要移动的,必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