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与处罚第五十五条、本市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对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建设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第五十六条 持有行政执法有效证件的城市规划管理人员和城建管理监察人员.对管辖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有权制止.调查.取证和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和阻挠。第五十七条,本细则所称的违法建设,包括下列情形。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三。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已满,或使用期未满但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城市规划部门已作出提前拆除决定而未按期拆除的,四。擅自改变建.构、筑物使用性质的.五。越权审批和其他违法审批建设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建设的 第五十八条,下列情形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管理的建设行为。一 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街巷及建筑退后红线地带的、二.占用城市广场.城市绿地 文化娱乐用地 体育设施用地 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和风景旅游河段岸线的,三 损坏或影响城市市容景观,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文物古迹保护区和古树名木的 四、占用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各类地下管线、渠箱。测量.水文标志及其维护地带的。五.妨碍航空飞行安全的.六,妨碍城市交通,消防通道的。七,严重污染或影响城市生态。环境卫生.不能整治的 八。妨碍城市规划控制的通讯通道的。九,危及自身或邻近建筑结构安全的 十。建筑间距不足。严重影响邻屋日照。通风采光等居住环境或正常使用的,十一、妨碍城市整体布局和近期城市规划实施的.十二。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已满而未经批准延期使用的、十三.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第五十九条,本市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六十条,拒绝、阻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监察机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当给予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审批责任人 由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起诉,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