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第十五条、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大中型建设项目或重要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选址时,应会同拟安排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在编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项目建议书阶段,由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权限受理申请后 核发选址意见书、一 建设项目在本市城区的、选址意见书由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建设项目在县,市,内的,选址意见书由县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国家或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大型工业项目。选址意见书须报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所在地的县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单位在取得选址意见书或其他选址批复意见。含图纸,一年后,未按程序办理后续规划审批手续的、原批复自行失效.由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第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先取得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手续,一,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 转让的,二。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的。三 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由农业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第十七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经批准的建设计划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二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性质、提出建设地址,用地范围的初步安排意见和规划设计条件 必须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意见.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规划设计方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按建设分期划定用地红线、核发建设用地定点通知书、四、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定点通知书后 由土地管理部门主持土地权属单位签订用地协议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据此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五.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本条规定程序,可以根据建设规模和工程性质合并办理,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定点位于规划道路临街面需要办理土地征用手续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规划建设用地临街占用的长度、征用到规划道路的中心线,并负责拆除征地范围内的建 构,筑物.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满一年仍未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又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期的,其持有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逢行失效.并由市 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第二十条.需要更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土地使用性质。位置、界址等内容,必须先向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依法批准更改后。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第二十一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权限核发。第二十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提供出让地块的位置 范围,规划用地性质 建筑容积率.绿地率 停车场、库、配套设施等项目规划要求。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定转让条件进行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执行该地块原定的规划要求.并由受让方持转让合同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分解出让、转让的。该地块详细规划中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必须在分解出让 转让合同中明确受让方的实施责任,第二十三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抵押期间内,不得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和规划要求,抵押处分后,必须持有效法律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十四条,城市道路.广场 城市绿地,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市政公用设施 学校 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农副产品集贸市场等现有和规划的用地、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二十五条。城市规划区的用地单位因撤销.搬迁。兼并等原因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土地权属的 应当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六条.严格控制临时建设用地 申请建设工程材料堆场。运输通道及其他临时建设用地.必须先取得市 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建设用地用权证.批准临时建设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超过期限.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临时建设用地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原审批机关可以作出终止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决定,退出临时用地时、使用单位应按规划要求整治环境 临时建设用地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第二十七条、因建设活动引起用地纠纷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商处理 涉及土地权属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裁决,在土地权属纠纷未解决之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有争议的地段进行建设活动.正在建设的应当立即停工等待处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裁定的土地权属界线与原用地界线不一致的、以裁定的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