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制定城市规划 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依法建设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和各县.市,内制定 实施城市规划和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细则。本市.县 市。和其他建制镇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其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城市规划发展区内的规划管理原则上由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其中重要控制区内的建设工程、须报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第三条 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市规划一经依法制定,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废止.第四条 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下列原则、一 以湖北省和长江流域城市发展战略为指导、依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和国土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关系。二.功能分区明确、合理确定土地使用强度。控制人口密度。三,以人为本。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统筹兼顾公共安全 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四.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城市水源、发展城市绿化,重点保护风景名胜区和城市景观河段.建设方便,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五 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建筑物。建筑群,重点保护具有本地特色的历史风貌和人文景观,六,旧城区的改建 应当与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相结合 合理调整用地,降低建筑密度,控制开发强度、增强公共绿地,文化娱乐用地 体育设施用地,改善城市交通 完善生活 服务配套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增强城市综合功能。七。民主.科学,公开,尊重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第五条,城市规划工作依法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资格证书制度.第六条。宜昌市规划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细则、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市辖区内的开发区城市规划部门,是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