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一 必须进行招标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不招标的,或者将必须招标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化整为零以及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二.应当招标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招标人未经批准擅自不招标的.或应当公开招标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招标人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的。三,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的.四、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招标无效、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不按规定进入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交易的或投标报名、资格审查,发售招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 开标。评标 提交评标报告等程序不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的,二.不按规定确定中标人的 第三十八条,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的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视情节给予取消其一至二年内参加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二、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三.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第三十九条,任何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被依法认定有商业贿赂行为的.在本市范围内、一年内不得参与投标活动 情节严重的、两年内不得参与投标活动。已经中标的,中标无效.超过其限制投标期限的。在评标计分时、扣除一定的信誉分值 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 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向他人透露与评标有关的情况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依法查处,影响评标结果的、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 认定其评标无效,并由招标人重新组织评标或重新招标、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终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市人民政府指定媒介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公告或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的、由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市人民政府另行指定.第四十二条。综合招投标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或者其他影响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盈利性活动的或者违反规定收费的.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由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三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行政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