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招标程序.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第十条 环境污染治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 编制招标文件.二 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三、接受投标申请人的投标申请 四。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实行资格后审的除外.五。确定投标人并发售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六 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勘察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七、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投标、八 组建评标委员会.九、开标、十 对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实行资格预审的除外,十一、评标.提交评标报告。十二、确定中标人,十三.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必须进行招投标的污染治理项目 除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外.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污染治理专项资金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指定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二条 市重大建设工程包含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项目审批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邀请招标、一、因技术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涉及国家机密或专利权保护的,三.受自然资源及环境限制的 四 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五.法律 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在保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进行 第十三条、除.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咸宁市招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的情形外,经项目审批部门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报人民政府批准,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含 50万元.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统一在综合招投标中心运作 第十四条,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的投标人、应当具备与环境污染治理活动相适应的资质,提交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有效资质证书,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进行投标人资格预审,第十五条,必须招标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在定标后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二.资格审查文件和资格审查结果,三.招标文件.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五,中标结果。第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十七条.中标结果实行公示制,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备案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将中标结果在综合招投标中心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