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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行政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会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环境污染治理项目招投标执法检查,并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环境污染治理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投标人实行清出名录制度.同时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第二十四条。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和管理市级综合评标专家库,第二十五条,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环境污染治理项目招投标的统计、分析和培训工作,第二十六条 市及各县,市 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当对进入本级综合招投标中心运作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招投标情况报告、对招投标活动是否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规范运作出具书面证明 否则招标无效 第二十七条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进行监督执法.第二十八条。各类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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