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评标委员会第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其评标委员会全部由环境污染治理.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必须从市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采用计算机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客观 公正地评标。二,成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后,对其身份和评标项目保密、三。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不得与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四。不得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五。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六.对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检查活动予以协助和配合,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招标人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二、投标人的人员、三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员,四。与投标人有经济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未提出回避的,招标人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后应当立即终止其参与评标活动 第二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对招标人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独立进行评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为废标 一 投保人的报价高于栏标价或低于最低限价的,二 投标文件未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条件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