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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招标范围第七条、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必须进行招标。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建设工程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八条 环境污染治理项目招标实行分级管理.重点污染治理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污染治理专项资金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的项目及咸宁市属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含温泉城区企业事业单位,污染治理项目的招标.进入市综合招投标中心运作 其它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的招标,进入所在地县.市.区,综合招投标中心运作 第九条 下列建设工程包含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在报告工程建设项目时 应提出不招标申请.说明原因 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 有保密要求的项目、二.抗洪 抢险.救灾的应急工程项目.三 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四.国家规定可不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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