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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环境污染治理项目招投标活动。维护环境污染治理项目招投标市场秩序,构建科学合理的招投标监督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咸宁市招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 公平 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除依法不实行公开招标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外,招投标活动必须公开进行,第四条.市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负责市城区环境污染治理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各县 市 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治理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市,各县,市.区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必须按分级或属地管理的原则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 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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