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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环境污染治理项目招投标活动。维护环境污染治理项目招投标市场秩序.构建科学合理的招投标监督管理体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咸宁市招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除依法不实行公开招标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外、招投标活动必须公开进行.第四条。市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市城区环境污染治理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 各县。市 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治理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市、各县.市。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工作。第五条。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必须按分级或属地管理的原则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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