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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环境污染治理项目招投标活动 维护环境污染治理项目招投标市场秩序 构建科学合理的招投标监督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咸宁市招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除依法不实行公开招标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外,招投标活动必须公开进行,第四条。市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市城区环境污染治理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各县。市,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治理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市、各县,市,区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工作,第五条.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 必须按分级或属地管理的原则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 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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