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土地管理第十三条,旧住宅区改造项目用地纳入本市年度用地供应计划。第十四条.旧住宅区改造开发用地按照有关规定应采取招标,拍卖 挂牌方式出让,可通过以下形式出让,一.净地出让、指各区政府或管委会组织项目前期实施单位负责拆迁安置和场地平整 清理形成净地。由国土部门按规划建设条件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 出让给开发企业。二 预出让.指通过公开招标 拍卖。挂牌交易等方式确定项目开发企业。并签订预出让合同 约定规划建设条件,分期方式,交付土地期限和优惠政策等内容,项目开发企业按合同约定支付项目土地出让金。项目前期实施单位负责拆迁补偿安置和场地平整,清理.并按合同约定向项目开发企业交付土地,三,捆绑出让,指将项目土地连同拆迁安置,建设条件捆绑在一起出让.由竞得土地开发企业负责拆迁补偿安置和开发建设,第十五条.项目开发企业确定前,由项目前期实施单位负责完成项目前期实施工作 其费用可从项目前期总成本中列支.项目前期总成本应由前期实施单位垫支,项目开发企业确定后、从收取的项目出让金中,按前期实施单位实际垫支的项目前期总成本退还 项目前期实施单位.是指经区人民政府 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的、进行旧居住区改造项目前期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或经批准进行项目前期工作的开发企业和经济实体 前期实施单位根据旧住宅区改造范围选择项目,对旧住宅区的现状进行项目前期调查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项目用地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价款和被拆迁房屋补偿总额进行评估 提出旧住宅区改造项目前期调查报告、项目前期总成本是指项目前期调查费。委托评估费 含土地.拆迁等.和拆迁安置补偿费等项目前期发生费用的总和,第十六条,对拆迁建筑密度大,享受扶持政策之后仍难以实施的项目,经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讨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结合其它改造项目统一实施 第十七条,历史形成的产权交叉或多元化。不适宜通过土地出让进行市场化模式改造的旧住宅区。由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申请、经市旧住宅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可由原产权单位按照旧住宅区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