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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拆迁安置第二十三条 各区政府或管委会应对辖区内旧住宅区改造项目进行调查摸底、调查摸底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区位,用途。结构,建筑面积,住户分布。城市基础设施,文物保护情况和房地产评估价格等、旧住宅区改造拆迁安置方案由项目所在区政府或管委会依照改造规划组织制定,广泛征求被拆迁人.利益相关人意见后 经市旧住宅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四条、旧住宅区改造项目由所在区政府或管委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实施拆迁,对于跨区的旧住宅区改造项目拆迁,由市旧区改造领导小组协调。第二十五条。旧住宅区改造应先进行还建房建设,后进行商业开发 拆迁安置实行货币补偿。原地回迁和异地安置相结合的办法 在旧住宅区改造项目中应建设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第二十六条。拆迁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按照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达不成协议的、应向市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又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的,应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其已使用的年限和市场评估价格,给予适当补偿。第二十八条,旧住宅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由市旧住宅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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