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燃气使用第二十三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 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第二十四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四。擅自安装 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第二十五条,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 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第二十六条.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第二十七条 市 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第二十八条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 维修的企业,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持,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在我市从事安装 维修业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二,有4名以上有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三 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安装.维修作业人员,四、有必备的安装 维修的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第二十九条,取得 资质证书,的安装、维修企业由市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目录,并通过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条.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进行资质年检.第三十一条,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