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镇燃气管理 保障燃气供应 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等.第三条,盘锦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燃气管理工作.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市.县.区,人民政府安监、质监,公安消防、交通.环保等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县、区 人民政府所属的建设 安监,质监、公安消防.交通,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燃气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宣传普及燃气法律 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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