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筑容量第五条 居住小区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24 多层住宅不大于20,中高层住宅不大于17、高层住宅不大于14、第六条,居住小区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0。7 多层住宅不大于1.1 中高层住宅不大于1,4 高层住宅不大于2.4,第七条.居住组团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28、多层住宅不大于22.中高层住宅不大于20 高层住宅不大于16 第八条,居住组团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0.8、多层住宅不大于1.3,中高层住宅不大于1、6,高层住宅不大于2,8、第九条、由不同类型住宅混合组成的住宅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最大值 应取单一类型住宅用地的控制指标作为计算的上.下限值 并按不同类型住宅面积占住宅总面积的比例确定,第十条,办公 商业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办公建筑、多层建筑密度不大于30、容积率不大于1。5。高层建筑密度不大于25 容积率不大于2,5.二,商业建筑、多层建筑密度不大于40。容积率不大于2。0 高层建筑密度不大于35.容积率不大于3,0 三。在各类市.区级中心,商业繁华地段,商业及办公建筑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周边基础设施状况确定。第十一条.工业区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以低层厂房为主的工业区 建筑密度不大于35、容积率不大于0,6。以多层厂房为主的工业区 建筑密度不大于30 容积率不大于1.4.第十二条。仓储区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低层仓储区建筑密度不大于45。容积率不大于0,8,多层仓储区建筑密度不大于35,容积率不大于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