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满足生态城市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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