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阻碍或者拒绝接受节能监督检查的 由县级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规定能耗限额标准或者能耗限额的.责令限期治理 逾期不治理、或者在限期内经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县级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规定或者不如实填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规定编制节能规划、节能计划 开展能源审计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不开展能源审计的实施强制审计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 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整改.不按规定整改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节能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使用节能专项资金的、二、不按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三。在节能监督,检查工作中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