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及其管理的各项活动、第三条。节能应当坚持宏观调控,政策激励。市场运作.技术推进和企业为主,全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能耗下降指标.重点节能工程等节能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第五条、本省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建立科学.完整 统一的节能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将能耗降低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省人民政府将节能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各市 县以及重点用能单位。上一级人民政府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节能目标的完成情况.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形成节能减排的产业结构 发展方式及消费模式.鼓励 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 可再生能源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主管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开展多种形式的节能宣传 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法规.政策,刊播节能公益性广告,宣传节能重要举措 加强对节能的舆论引导和监督 营造节能的社会氛围、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并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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