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节能技术进步第三十八条,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确定并发布全省开发.推广、应用先进节能技术的重点和方向,节能产品名录.各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节能示范工程,提出节能推广项目,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采用先进的节能工艺.技术,设备和材料。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作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领域。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制定节能标准,支持科研机构 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以及节能新产品.新技术 多渠道地开展国际。国内节能信息和技术交流。第四十条,鼓励下列节能及综合利用能源措施 一.推广余热。余气.沼气,余压。垃圾 生物质能.煤矸石,油母页岩等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技术、二 采用洁净煤燃烧技术及替代燃料油技术 推广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和经济合理替代汽油技术,三,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利用电力系统低谷电能.推广蓄冷,蓄热技术,四 采用高效电动机,电机调速节电和电力电子节能技术 高效输配电技术。五.推广利用风能。太阳能.海洋能。水能 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六 采用其他节能新产品.新技术,第四十一条,企业实施热电联产.热电冷三联产技术改造的、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禁止以热电联产。资源综合利用名义新建中、小型凝汽式发电机组 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热电联产机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进行检测,并按照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规定进行认定、经认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 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第四十二条。加强农村能源建设.推广农村户用沼气 发展新型。高效的大中型沼气池,推广省柴节煤灶,发展风能,太阳能及农作物秸秆气化集中供气系统、鼓励更新改造农业提水排灌机电设施、淘汰和更新落后农业机械和渔业船舶装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