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绿化条例.2011年12月14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绿化建设和管理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人居环境的自然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及其管理活动.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公共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资金投入.并根据财政收入状况逐步增长.第四条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化的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绿化的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交通,水务,环境保护 城市管理等部门和电力、通信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五条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第六条鼓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农村绿化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绿化的行为进行制止、投诉和举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统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 举报后应当调查处理.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投诉人,举报人 第八条鼓励开展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绿化先进技术 保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特色乡土植物,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绿地系统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镇总体规划、并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绿地系统规划报批前,组织编制规划的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关部门 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含绿地系统规划的内容、保障绿地系统规划的落实 第十条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保护和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符合环境保护功能。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按照均衡发展的原则确定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各类绿地的保护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等各类绿地,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永久保护绿地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保护绿地向社会公布。并在永久保护绿地的显著位置树立告示牌,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的绿线.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永久保护绿地的使用性质 但因下列原因确需改变的除外。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二,行政区划调整,三。国务院批准的重大建设工程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除永久保护绿地之外其他绿地的使用性质.但因下列原因确需改变的除外.一,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二、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三条因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原因确需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改变绿地使用性质减少规划绿地的、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调整规划的同时在该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内增补落实同等面积的绿地。但因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原因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除外.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调整规划后十日内将改变结果告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珠江两岸等公共绿地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市政道路附属绿地和以景观效果为主的河涌附属绿地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社区公园,第十六条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安排配套绿化用地,其绿地率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医院,休、疗 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以及社会福利保障机构不低于百分之四十、二、高等院校不低于百分之四十.其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三、宾馆,商业,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及文化娱乐场所。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建筑面积不足二万平方米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四。居住区,居住小区和住宅组团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区及城中村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其中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居住区不低于一点五平方米、居住小区不低于一平方米。住宅组团不低于零点五平方米,五,主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率应当符合国家、省的相关规定,第十七条办公楼。居民住宅楼等建、构、筑物适宜立体绿化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进行立体绿化,具体措施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第十八条公路,铁路.高压输电线走廊、江河等两侧防护绿地以及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周边防护林带由相关部门或者单位按照有关标准负责建设。宜林海岸线应当建设防护林带。第十九条绿地建设应当注重生态效应、增强绿地的渗水功能,不得硬底化,土方回填后的地形坡度。标高和密实度等应当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在地下建。构,筑物的地面上绿化或者在建。构 物上进行立体绿化的 绿地有效覆土层必须符合绿化工程规范,第二十条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构。筑物等设施。公园的游览,休憩,服务性、经营性等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五,儿童公园,娱乐性主题公园除外,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种植面积.应当不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五 公共绿地乔木树冠绿化覆盖面积应当不低于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六十,第二十一条新建 扩建道路应当种植行道树 同一道路的行道树应当有统一的景观风格,行道树的种植、应当符合行车视线.行车净空,道路照明和行人通行的要求、城市主干道的行道树的胸径不得小于十厘米。第二十二条公共绿地和以景观效果为主的河涌附属绿地应当选择适宜的树种、并优先选用乡土树种。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不同绿化用地适宜种植的树种名录,在确定适宜种植的树种名录时.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二十三条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对建设工程配套绿化用地的要求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标准,第二十四条公共绿地和以景观效果为主的河涌附属绿地绿化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绿化工程初步设计报送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绿化工程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的或者跨区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面积不足五千平方米的。由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绿化工程。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进行评审、用地面积在十万平方米以上的绿化工程、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初步设计和专家评审意见向社会公布。听取公众的意见、向社会公布初步设计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第二十五条申请绿化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书、二.拟建设场地工程勘察报告 三 绿化工程设计说明书,包括。工程概况.绿化工程设计总平面图,主要园林建筑平面图.立体图 剖面图、植物种植设计图。绿化工程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等,四,绿化工程初步设计图。五.规划 国土房管.环境保护。消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六条从事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绿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和规范、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绿地建设费用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所附的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图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中予以明示.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珠江两岸等公共绿地建设工程竣工后、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验收,市政道路附属绿地和以景观效果为主的河涌附属绿地建设工程竣工后,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建设工程配套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范围.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配套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的内容予以核实。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绿化工程的设计 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对绿化工程是否符合建设方案进行验收,验收结果载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相关竣工验收资料与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第二十九条已建成的公共绿地和以景观效果为主的河涌附属绿地的主要树种和绿化景观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必要性和成本进行论证.并将专家论证意见向社会公布,听取公众的意见,向社会公布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第三十条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绿化企业的守法档案 及时公布相关情况。并将企业守法情况作为绿化工程招投标活动和行业监督管理的依据。第三十一条绿道建设应当依托自然资源和人文特色,坚持生态化、本土化 多样化、人性化的原则.为公众提供便捷、舒适的休闲空间.绿道建设应当包括绿廊.慢行道。驿站和指示标牌等设施。并符合省 市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三十二条镇人民政府在编制村庄规划时 应当科学布局农村绿化用地.安排农村公园或者小游园的用地.村庄居住区绿地率应当符合镇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村民参加农村绿化建设.组织村民对村旁 宅旁 路旁 水旁和住宅庭院进行绿化。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农村绿化建设提供技术指导。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三十四条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和以景观效果为主的河涌附属绿地的绿化 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单位负责,二、本条第 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三,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四。居住区绿地由提供管理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人的 由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五。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负责、六。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七.农村公园和小游园等农村绿化.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其他绿地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保护和管理责任人,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 由所在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单位负责,对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和第二款规定的绿地,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绿化保护和管理的责任单位向社会公布 并在相应绿地的显著位置设置告示牌,第三十五条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绿化保护和管理技术标准以及与绿化相关的交通安全、通讯等技术标准对绿地进行保护和管理、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第三十六条因城乡建设或者城乡基础设施维护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所有权人意见、并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批准的内容包括临时占用绿地的位置。期限等,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因特殊原因需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申请延期。并且申请延期最多不超过两次、每次不超过六个月。临时占用绿地不足七千平方米,所占用绿地在增城区,从化区区域内的,报增城区.从化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所占用绿地在其他各区区域内的。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绿地七千平方米以上的、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七条申请临时占用绿地 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书,二,绿地的位置,面积,附着物等情况,三、项目立项以及用地,规划等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因紧急抢险救灾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可以先行占用.但应当在险情排除后五日内到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临时占用绿地核准手续、第三十八条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对绿地所有权人进行补偿,临时占用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绿地的,应当按照恢复绿地实际费用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被临时占用的绿地退出之日起十日内开展绿地恢复工作,恢复绿化补偿费的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临时占用其他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临时占用绿地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开展绿地恢复工作.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迁移树木或者修剪直径五厘米以上的枝条,但私人庭院内的树木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下列原因确需砍伐 迁移.修剪的,应当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城乡建设需要。二。城乡基础设施维护需要,三.发生检疫性或者新传入的危险性有害生物。四。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 五,对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因紧急抢险救灾确需砍伐 迁移树木或者修剪直径五厘米以上枝条的 可以先行砍伐,迁移或者修剪,在险情排除后五日内补办审批手续.第四十条砍伐 迁移、修剪树木,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增城区。从化区范围内。需要砍伐 迁移树木的 由所在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各区范围内,需要砍伐.迁移树木胸径不足三十厘米.数量在十九株以下的 由所在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需要砍伐。迁移树木胸径三十厘米以上,数量在二十株以上的。或者需要砍伐 迁移风景名胜区 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城市主干道的树木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 需要修剪直径五厘米以上枝条的 由所在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四十一条申请砍伐,迁移,修剪树木、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书,二。申请处理的树木的位置.胸径。品种,现状等情况。三,砍伐、迁移。修剪树木的施工计划 四。征求所有权人意见的情况.绿地权属不明的,由所在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五、因工程建设需要砍伐,迁移。修剪树木的,应当提交工程建设许可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批准砍伐或者迁移树木的 申请人应当对树木所有权人进行补偿,第四十二条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迁移行道树或者其他公共绿地内的树木的 建设单位应当将树木移植于附近的公共绿地或者生产绿地 施工完成后 建设单位应当种植同等规格 同等景观效果的树木。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迁移数量.树种等情况制作树木迁移档案,第四十三条临时占用绿地或者砍伐.迁移,修剪树木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立告示牌进行公示.公示期从施工开工之日起至完工之日止。第四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绿地使用功能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在设计和施工时 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第四十五条在公共绿地和以景观效果为主的河涌附属绿地内.禁止下列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一.丢弃废弃物,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堆放 焚烧物料。二。攀。折,钉、栓、刻划树木、损害树根 树干、树皮 三,擅自采摘花果枝叶。践踏绿地,四,以树承重、就树搭建,五,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供排水设施等,六,建坟。采石取土.七,其他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绿化有害生物疫情监测预报系统.编制灾害事件应急预案。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 防止外来有害物种入侵,建设单位在进行绿化时不得采用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者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植物 对绿化植物进行有害生物防治,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推广无公害防治措施.防止环境污染、保证生态安全、第四十七条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农村绿化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各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农村绿化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管理、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或者向各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第四章古树名木管理,第四十八条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树龄在三百年以上的古树或者特别珍贵稀有 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不足三百年的古树或者珍贵稀有。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名木 为二级古树名木.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不足一百年的树木以及胸径八十厘米以上的树木为古树后续资源,第四十九条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古树名木进行普查,鉴定.定级 登记 编号.并建立档案 设立标志 古树名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确认并向社会公布。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辖区内的古树后续资源进行调查登记.建立档案和设置标志 向社会公布,并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的古树名木 古树后续资源开展日常巡查 对一级保护的古树名木至少每三个月巡查一次.对二级保护的古树名木至少每六个月巡查一次,对古树后续资源至少每年巡查一次、并采取宣传。培训、技术支持等各种措施开展保护工作,第五十条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责任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公共绿地和以景观效果为主的河涌附属绿地内的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保护和管理责任人保护管理,二 铁路 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分别由铁路,公路 河道管理部门保护管理。三、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 古树后续资源.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保护管理,四、散生在各单位管界内及私人庭院中的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由所在单位或者个人保护管理.五 散生在林地,房前屋后的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由林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保护管理。第五十一条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 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责任人进行登记.并经常性对保护和管理责任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保护和管理责任人发生变更的 保护和管理责任人应当告知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护和管理技术规范 根据级别分株制定保护和管理方案 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保护和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方案开展保护和管理工作、发现树木病虫害或者生长异常等情况。保护和管理责任人应当立即向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保护和管理单位进行抢救和复壮。第五十二条在古树名木树干边缘外五米范围 应当设置保护标志。必要时应当设置护栏等保护设施,古树名木树冠边缘外三米范围内、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树冠边缘外二米范围内,为控制保护范围.在古树名木,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控制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的.在设计和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保护和管理责任人共同制定避让和保护措施、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当在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十三条禁止砍伐.迁移古树名木.城乡建设应当采取措施避让古树名木.禁止砍伐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确因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迁移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的,或者确因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 二、三 四,五。六、项所列原因需要修剪古树名木.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的 应当向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五十四条申请迁移、修剪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 修剪古树名木的 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书,二,古树名木.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的位置、胸径,品种,现状等情况,三.迁移,修剪的施工计划。四,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的证明文件或者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原因的其他证明文件。五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资料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五十五条古树名木。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死亡的,保护和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 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核实后办理注销、第五十六条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及其保护设施的行为 一 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二、在古树名木或者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控制保护范围内堆放物料 挖坑取土,倾倒垃圾.有毒有害物质.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三,损坏古树名木.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的保护标志 标牌等设施、四 在古树名木或者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树干上捆绑电缆,电灯以及其他物件,五。其他损害古树名木.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或者影响古树名木,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正常生长的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其他单位实施的除外。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规定。擅自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按照改变的绿地面积处以该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属划拨土地的、参考同类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处以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绿化工程初步设计未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或者未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初步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依法赔偿,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绿化工程设计.施工 监理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对项目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处罚,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绿化工程建设未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的。责令限期改正、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绿化工程未验收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绿化保护和管理未按照有关标准进行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并按照临时占用的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后不退出的。按照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擅自砍伐或者迁移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绿化赔偿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擅自砍伐。迁移一级古树名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绿化赔偿费六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擅自砍伐,迁移二级古树名木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绿化赔偿费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擅自砍伐、迁移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并处以绿化赔偿费五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擅自修剪树木直径在五厘米以上枝条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擅自修剪一级古树名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擅自修剪二级古树名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擅自修剪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建设单位未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造成绿化损害或者树木死亡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一级古树名木损害或者死亡的 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造成二级古树名木损害或者死亡的.处以二十万以上四十万以下罚款、造成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损害或者死亡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四.五,六。项规定,在绿地内丢弃废弃物.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堆放,焚烧物料或者以树承重 就树搭建、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供排水等绿化设施或者建坟,采石取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三、项规定。攀、折 钉,栓 刻划树木.损害树根 树干.树皮或者擅自采摘花果枝叶、践踏绿地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用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植物进行绿化、或者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对绿化植物进行有害生物防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保护和管理责任人未按照保护和管理方案开展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一级古树名木损害的 处以每株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下罚款 造成二级古树名木损害的、处以每株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损害的。处以每株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一级古树名木死亡的 处以每株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二级古树名木死亡的,处以每株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死亡的。处以每株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害一级古树名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损害二级古树名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四万以下罚款,损害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害古树名木或者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保护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恢复原状、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规定 擅自砍伐树木、古树名木或者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损害绿化及其设施,损害古树名木或者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及其保护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三条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责令改正 通报批评的处理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程序批准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 或者未按规定在控制性规划单元内增补落实绿地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三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程序对绿化工程初步设计组织专家论证,或者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的,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变更已建成的公共绿地或者以景观效果为主的河涌附属绿地的主要树种和绿化景观的.六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照法定条件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开展绿地恢复工作的,八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按照法定条件批准砍伐,迁移,修剪树木的,九、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制作树木迁移档案的.十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第三款规定,未对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进行普查.鉴定、定级 登记,编号.或者未建立档案.未设立标志并向社会公布的 十一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未对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责任人进行登记 或者未对古树名木、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分株制定保护和管理方案的.十二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法定条件批准迁移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或者未按照法定条件批准修剪古树名木.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的,十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本条例所称绿地是指已建成的、在建的和城乡规划确定的绿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各级综合性公园和专类公园.居住区级公园、带状公园 农村公园、小游园。街旁绿地.道路和广场绿地等,二 单位附属绿地 是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用地范围内的绿地、三。居住区绿地 是指居住区,居住小区、住宅组团、房前屋后等居住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四.生产绿地 是指为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圃地.五、防护绿地、是指具有卫生 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本条例所称绿地率、是指绿化用地占建设工程项目可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广州地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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