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激励措施第四十三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财政应当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技术改造,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推广应用,重点节能工程的建设、节能宣传培训 表彰奖励。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政策研究等,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节能工作的开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积极参与制定节能地方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 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鼓励和支持企业对节能产品采用国际先进标准、第四十四条.对生产 使用列入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推广目录的需要支持的技术和产品,对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的产品、以及购置用于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 按照国家规定落实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通过财政补贴支持节能产品的推广和使用。第四十五条。支持企业开展节能产品认证,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应当优先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第四十六条.引导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优先给予信贷支持、促进节能技术研发和推广。多方面拓宽融资渠道。引导民间资金加大对节能行业的投入 积极培育 指导节能领域先进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第四十七条。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节能技术服务机构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为用能单位提供节能咨询和节能新技术 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产品、等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享受国家和省的有关优惠政策,第四十八条。本省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运用价格手段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节能.实行蓄能电价,峰谷分时电价等电价制度、鼓励电力用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对钢铁.有色金属 建材.石油化工 造纸、纺织和其他主要耗能行业的企业.分淘汰、限制 允许和鼓励类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第四十九条。利用风能.太阳能.海洋能.水能 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生产的电量,符合上网条件的、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优先收购、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用能单位应当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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