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合理使用能源第二十一条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第二十二条、超过节能标准或者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用能单位,应当把降低能耗列为技术改造的重点,第二十三条.窑炉.锅炉、变压器.压缩机.风机,泵类等用能设备的用能效率不符合国家、省节能规定的.应当依法进行更新改造,第二十四条.电网企业和相关机构应当按照节能发电调度管理规定、优先安排清洁、高效和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利用余热余压,煤矸石,油母页岩发电的机组及其他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的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第二十五条、电网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和改造,优化网架结构,优先选用高能效电力设备.优化资源配置 降低线损和配电损失,减少电网损耗,提高电能利用率 第二十六条 用电负荷在一千千瓦以上或年用电量在五百万千瓦时以上的用能单位需要进行电平衡测试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其建设.设计.审图 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新技术、节能型材料 器具和产品 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新建。改建,扩建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同步建设建筑节能监管系统 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九条。已规划热电冷三联供的区域,建筑物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相应的能源供应规划 使用空调制冷、采暖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完善公共交通网络和服务体系、降低公共交通消费成本,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和使用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第三十一条。营运机动车辆,船舶的能耗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能耗指标 超出能耗指标的不得用于营运,第三十二条公共机构应当贯彻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产品。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第三十三条,下列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二、省,地级以上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市、县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三千吨标准煤以上五千吨标准煤以下的用能单位、可以参照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管理 县、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节能重点监控的用能单位名单 并报上一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四条.实行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年报和季报制度,重点用能单位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相应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节能监察机构如实填报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一,能源消费基本情况,二,能源消费结构和能源实物平衡情况.三。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指标情况和影响单位产品及产值能耗变化的因素,四、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节能目标责任制考评及节能技改项目情况、五,主要耗能设备能耗与能源利用情况、六、其他需要说明的用能情况,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将第一,二.三项情况每季度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节能监察机构报送一次,第三十五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五年编制节能规划、每年制订年度节能计划、并按要求报相应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六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落实节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内部能源审计制度,对能源生产.转换和消费进行全面检查和监督,并按要求报相应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七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由主要负责人分管节能工作,设立专职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 并报相应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节能监察机构备案、能源管理负责人组织对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组织编写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提出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开展节能教育。宣传.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免费组织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参加节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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